
[mine;exploit a mine] 開采礦産
亦作“ 開鑛 ”。開釆礦物。《清會典事例·戶部八四·金銀礦課》:“﹝ 乾隆 ﹞四十八年諭:‘ 回 部地方,採取金兩,所得無幾,且開礦聚集人等太多,未免遺累地方。’”《清史稿·食貨志五》:“故其時 粵東 開鑛,較他省尤為厲禁。” 章炳麟 《駁康有為論革命書》:“然且舉 明 世廷杖、鎮盜、大戶加稅、開礦之酷政,而盡除之。”
開礦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以下四個層次:
指開采礦産資源的行為,即通過工程手段從地殼中挖掘或提取具有經濟價值的礦物資源(如金屬、煤炭、石油等)。該詞強調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
早期釋義側重礦藏勘探與開發的結合。清代《康熙字典》引《說文解字》釋“礦”為“金玉未成器者”,而“開”含“啟封、發掘”之意,整體指向對未開發礦産的首次采掘活動。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年。
來源:《辭海(第六版)》,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年。
依據《礦業術語标準》(GB/T 17766-2020),開礦需經曆探礦權獲取、礦區規劃、開采實施、環境修複四階段,強調資源開發與生态保護的平衡。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固體礦産資源/儲量分類》(GB/T 17766-2020)。
“開礦”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及相關信息可綜合如下:
開礦指開采地下的礦物資源,包括金屬、非金屬、能源礦産等。具體指通過挖掘、鑽探等技術手段,從地表或淺層礦體中提取有價值的礦物。例如《清史稿》中提到的“開鑛”即為此意,強調對礦産的工業開發。
該詞在清代文獻中已有記載,如《清會典事例》提到乾隆年間因開礦聚集人群可能擾亂地方而限制開采,說明曆史上對礦産開發的管控。章炳麟在《駁康有為論革命書》中也用此詞描述資源開發活動。
根據礦體位置不同,分為:
該詞有時被引申為“開始一項事業”或“探索新領域”。例如:
民間偶用“開礦”代指挖掘墓坑,但此用法非主流,需結合語境判斷。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開采技術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地質學文獻或礦業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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