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備文上奏。《清會典·吏部八·考功清吏司》:“京察之制,三品京堂由部開列事實具奏。”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三:“ 康熙 三十九年七月,内閣奉上諭:‘各省學道原不差遣翰林官員,嗣後各省學道宜将翰林官員一并差遣,爾等與翰林院會議具奏。’”
“具奏”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文化内涵的古代漢語詞彙,主要用于中國古代的行政與文書制度中。其詳細解釋如下:
一、 核心詞義
“具奏”指古代臣屬準備并呈遞奏章給皇帝的行為。其中:
二字結合,強調以正式文書的形式,将事項詳盡呈報君主裁決。
二、 文書形式與程式
“具奏”需以規範格式書寫奏章(如題本、奏本),内容需包含:
文書經通政使司轉呈内閣,最終由皇帝用朱筆批示(“批紅”),形成行政指令。
三、 曆史語境與使用場景
該詞盛行于明清兩代,是官僚體系的核心程式:
四、 與現代術語的關聯
“具奏”在當代漢語中已不再使用,但其内涵可類比現代行政中的“正式呈報”或“專項請示”,強調程式的規範性與決策的權威性。研究該詞對理解中國古代行政運作、文書制度及君臣關系具有關鍵意義(蔔憲群《中國曆代治理體系研究》)。
主要參考文獻來源:
權威鍊接(注:此為《漢語大詞典》官方線上平台,收錄權威釋義)
“具奏”是古代行政文書中的專用術語,指官員以正式文書形式向君主呈報事務,具體解釋如下:
“具奏”意為備文上奏,即通過規範的文書格式向皇帝陳述事務或提出建議。該詞由“具”(完備、準備)和“奏”(臣子向君主進言)組合而成,強調文書的完整性與程式規範性。
清代行政制度
據《清會典》記載,三品以上京官考核時需“由部開列事實具奏”,表明該詞在官員考核、政策請示等官方流程中的高頻使用。
詩詞文獻印證
宋代徐鹿卿《明堂慶成頌》中“樂既具奏,佾舞工歌”,清代李振裕《祠阙裡雅》中“軒縣辏矣,樂具奏矣”,均體現該詞在禮儀場合的文書化特征。
(注:以上内容綜合自滬江詞典、查詩文網等文獻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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