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文上奏。《清会典·吏部八·考功清吏司》:“京察之制,三品京堂由部开列事实具奏。”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三:“ 康熙 三十九年七月,内阁奉上諭:‘各省学道原不差遣翰林官员,嗣后各省学道宜将翰林官员一并差遣,尔等与翰林院会议具奏。’”
“具奏”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文化内涵的古代汉语词汇,主要用于中国古代的行政与文书制度中。其详细解释如下:
一、 核心词义
“具奏”指古代臣属准备并呈递奏章给皇帝的行为。其中:
二字结合,强调以正式文书的形式,将事项详尽呈报君主裁决。
二、 文书形式与程序
“具奏”需以规范格式书写奏章(如题本、奏本),内容需包含:
文书经通政使司转呈内阁,最终由皇帝用朱笔批示(“批红”),形成行政指令。
三、 历史语境与使用场景
该词盛行于明清两代,是官僚体系的核心程序:
四、 与现代术语的关联
“具奏”在当代汉语中已不再使用,但其内涵可类比现代行政中的“正式呈报”或“专项请示”,强调程序的规范性与决策的权威性。研究该词对理解中国古代行政运作、文书制度及君臣关系具有关键意义(卜宪群《中国历代治理体系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来源:
权威链接(注:此为《汉语大词典》官方在线平台,收录权威释义)
“具奏”是古代行政文书中的专用术语,指官员以正式文书形式向君主呈报事务,具体解释如下:
“具奏”意为备文上奏,即通过规范的文书格式向皇帝陈述事务或提出建议。该词由“具”(完备、准备)和“奏”(臣子向君主进言)组合而成,强调文书的完整性与程序规范性。
清代行政制度
据《清会典》记载,三品以上京官考核时需“由部开列事实具奏”,表明该词在官员考核、政策请示等官方流程中的高频使用。
诗词文献印证
宋代徐鹿卿《明堂庆成颂》中“乐既具奏,佾舞工歌”,清代李振裕《祠阙里雅》中“轩县辏矣,乐具奏矣”,均体现该词在礼仪场合的文书化特征。
(注:以上内容综合自沪江词典、查诗文网等文献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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