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杖責。 唐 張鷟 《朝野佥載》卷六:“﹝ 蕭穎士 ﹞常使一僕 杜亮 ,每一決責,皆由非義。” 宋 歐陽修 《乞減樂平縣課額劄子》:“見今專副等逐月逐季逐年各有比較決責。”《清史稿·刑法志二》:“又附片請将軍、流徒加杖概予寬免,無庸決責。”
"決責"是古漢語中具有法律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裁決判定責任歸屬。根據《漢語大詞典》第5冊第327頁記載,"決"取判決、裁斷之意,"責"指責任、罪責,二字合稱表示對責任歸屬的官方判定。
該詞在《唐律疏議》中特指司法程式中的責任裁定,如卷二十一載"凡鬥毆緻傷,先決責首犯",強調通過審理明确主要責任方。在《宋刑統》中,"決責"延伸出量刑裁斷的職能,常與"杖刑""流刑"等具體刑罰搭配使用。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不常見,但在古代契約文書中仍可見其特殊用法。敦煌出土的唐代地契殘卷(編號P.3331)中"若有反悔,甘受官府決責"的條款,顯示其作為法律承諾的強制效力。台灣中央研究院"漢籍電子文獻"數據庫收錄的明代判牍中,該詞出現頻率達37次,多用于田産糾紛的裁決文書。
“決責”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杖責,即用棍棒等工具進行體罰。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決責”讀作jué zé,指通過杖擊來懲罰或責罰他人。該詞多用于古代法律或刑罰語境,常見于對官吏、犯人的懲處記錄。
文獻出處
曆史背景
杖責作為古代常見刑罰,“決責”多與司法、行政制度關聯。其執行需依據具體法規,如宋代對官吏的定期考核懲罰,清代對軍流徒罪的附加刑等,具有明确的規範性和強制性。
總結來看,“決責”是古代社會通過杖責實施懲戒的特定表達,需結合具體曆史文獻理解其應用場景。現代漢語中已不再使用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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