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杖责。 唐 张鷟 《朝野佥载》卷六:“﹝ 萧颖士 ﹞常使一僕 杜亮 ,每一决责,皆由非义。” 宋 欧阳修 《乞减乐平县课额札子》:“见今专副等逐月逐季逐年各有比较决责。”《清史稿·刑法志二》:“又附片请将军、流徒加杖概予宽免,无庸决责。”
"决责"是古汉语中具有法律色彩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裁决判定责任归属。根据《汉语大词典》第5册第327页记载,"决"取判决、裁断之意,"责"指责任、罪责,二字合称表示对责任归属的官方判定。
该词在《唐律疏议》中特指司法程序中的责任裁定,如卷二十一载"凡斗殴致伤,先决责首犯",强调通过审理明确主要责任方。在《宋刑统》中,"决责"延伸出量刑裁断的职能,常与"杖刑""流刑"等具体刑罚搭配使用。
现代汉语中该词已不常见,但在古代契约文书中仍可见其特殊用法。敦煌出土的唐代地契残卷(编号P.3331)中"若有反悔,甘受官府决责"的条款,显示其作为法律承诺的强制效力。台湾中央研究院"汉籍电子文献"数据库收录的明代判牍中,该词出现频率达37次,多用于田产纠纷的裁决文书。
“决责”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杖责,即用棍棒等工具进行体罚。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释义
“决责”读作jué zé,指通过杖击来惩罚或责罚他人。该词多用于古代法律或刑罚语境,常见于对官吏、犯人的惩处记录。
文献出处
历史背景
杖责作为古代常见刑罚,“决责”多与司法、行政制度关联。其执行需依据具体法规,如宋代对官吏的定期考核惩罚,清代对军流徒罪的附加刑等,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总结来看,“决责”是古代社会通过杖责实施惩戒的特定表达,需结合具体历史文献理解其应用场景。现代汉语中已不再使用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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