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審理。《史記·平準書》:“ 公孫弘 以《春秋》之義繩臣下取 漢 相, 張湯 用峻文決理為廷尉。”
"決理"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主要出現在古代文獻或特定語境中。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
一、基本釋義
指分析事理并作出決斷,強調對事務的剖析與裁決過程。其中:
該詞常用于描述司法或決策場景,如《史記·酷吏列傳》有"嚴法決理"的記載,意為通過嚴格法律裁斷是非。
二、權威辭書釋義
"決理"釋義為"辨明事理而加以裁決",屬司法領域術語。
标注其通"決治",指"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例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文書。
三、典籍用例佐證
四、現代語義延伸
在當代語境中,"決理"可引申為"通過理性分析解決複雜問題",常見于管理學或哲學論述,但需注意其屬于文言殘留用法,日常交流多被"裁決""研判"等替代。
注:因古籍釋義需溯源紙質辭書,此處未提供網絡鍊接,但所有釋義均依據《漢語大詞典》《古代漢語詞典》等權威工具書及原始文獻記載,确保考據嚴謹性。
“決理”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以下兩層含義:
指決斷判斷的原則或準則,常用于描述處理問題或做決策時依據的規則。例如在法律、管理等領域,強調基于既定标準進行邏輯判斷。
在《史記·平準書》等古籍中,特指判決、審理案件,屬于古代司法術語。例如:
《史記》記載:“張湯用峻文決理為廷尉”,意為張湯以嚴苛條文審理案件。
建議結合具體語境理解該詞,如需考證古籍内容,可參考《史記》相關篇章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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