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捐資納粟換取官職、官銜。此制起于 秦 漢 ,稱納粟。 清 中葉後大盛,稱為捐納。朝廷視為正項收入,明訂價格行之,加劇吏治腐敗,成為一大弊政。 清 昭槤 《嘯亭雜錄·純皇初政》:“罷開墾,停捐納,重農桑,汰僧尼之詔累下,萬民歡悅,頌聲如雷。”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二:“然開例三載,所入僅二百萬有餘,捐納知縣五百餘人。始則缺多易得,後見非數年不能選授,亦復觀望徘徊。”《清史稿·選舉志七》:“ 雍正 二年……帝曰:‘墾田事例,於地方有裨益。向因各捐例人多,難於銓選,降旨停止。年來捐納應用之人,将次用完,越數年,必緻無捐納之人,而專用科目矣。應酌添捐納事欵。除道、府、同知不許捐納,其通判、知州、知縣及州同、縣丞等,酌議準捐。’” 章炳麟 《訄書·官統下》:“捐納則廢,年資則廢,科舉則廢,将論官者必於大學。”
捐納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詞彙,主要指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下,政府允許民衆通過向朝廷捐獻財物(如銀錢、糧食、馬匹等)以換取官職、爵位、功名或免除刑罰等資格的特殊制度。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将國家名器(官職、功名)與經濟利益進行交換,是古代財政手段與選官制度的特殊結合體。
從制度特征看,捐納具有官方特許性和交易性。它并非私人間的賄賂行為,而是由朝廷(如明清時期)明文規定、由戶部或專門機構管理的國家行為。捐獻者依據官方頒布的“捐例”或“事例”,按标準繳納財物後,可獲得相應的身份或權益憑證(如執照、實收),其本質是政府為解決財政困難(如軍需、赈災、河工)而采取的權宜之計。
在曆史影響層面,捐納制度雖在短期内緩解了財政危機,但長期看沖擊了科舉等相對公平的選官體系。大量通過捐納獲得官職者(“捐官”或“捐班”)湧入官僚系統,加劇了吏治腐敗與行政效率低下,成為清代中後期社會矛盾激化的誘因之一。該制度至清末新政時期逐漸廢止,标志着傳統官制改革的深化。
參考資料:
“捐納”是中國古代通過捐資納粟換取官職或官銜的制度,在不同朝代有不同表現形式,尤其在清代成為重要財政手段,但也帶來嚴重弊端。以下是詳細解釋:
捐納指民衆或官員通過向朝廷捐獻財物(如銀兩、糧食)來獲得官職、官銜或功名資格的制度。這一制度被統治者視為財政收入來源,但長期實施導緻吏治腐敗。
明碼标價與範圍
官職價格公開,如清代知縣需4600兩白銀,而年俸僅60兩。捐納範圍從虛銜到實職,甚至涵蓋科舉功名資格。
雙重作用
盡管捐納是統治者“不得已而為之”的財政手段,但長期實施破壞了選官公平性,成為吏治腐敗的重要推手。清代學者昭槤、陳康祺等均批評其弊政性質。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案例或具體朝代的捐納價格,可參考、4、6的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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