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交清的賦稅。 唐 白居易 《重賦》詩:“昨日輸殘稅,因窺官庫門。” 宋 劉宰 《鴉去鵲來篇》:“殘稅自昔稱難理,三年尤非四年比。”
殘稅是漢語曆史詞彙中表示"未繳清的賦稅"或"災後遺留的賦稅"的特定稱謂。該詞最早見于《新唐書·李珏傳》記載的"殘稅逋負"相關奏議,其核心構成中"殘"取《說文解字》"賊也"的引申義,指事物殘餘部分;"稅"則依《周禮·地官》注"稅者,謂公田什一"的原始定義,特指國家征收的田賦。
在具體使用場景中,該詞多出現于古代文獻記載災荒後的賦稅狀況。如《白居易集》卷六十三《議免征稅》奏章中"旱損州縣,殘稅已懸"的記載,即指旱災地區尚未完成的征稅額度。宋代《文獻通考·田賦考》更明确将"殘稅"定義為"水旱損田之稅未納者",強調其作為未完成納稅義務的法律屬性。
現代漢語詞典學領域,商務印書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将"殘稅"列為曆史稅收術語,釋義為"未繳納完畢的賦稅",并标注其常見于唐宋文獻的經濟類文書。中華書局《中華大字典》則從構詞法角度分析,指出該詞屬于偏正結構複合詞,其中"殘"作定語修飾中心詞"稅"的語法特征。
“殘稅”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殘稅指未完全繳納或未能收回的賦稅,即“沒有交清的稅款”。這一概念既適用于個人,也涉及企業或機構因經濟困難、征管不力等原因導緻的欠稅情況。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已有記載:
部分資料指出,“殘稅”可能與經濟狀況、征管效率等因素相關,但具體成因需結合實際情況分析。該詞在當代使用頻率較低,更多出現在曆史或財稅專業領域的讨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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