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窩藏贓物。
寄贓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将贓物(非法所得的財物)暫時存放或轉移至他處的行為。該詞常見于法律文書和司法實踐中,需從構詞和語義兩個層面解析:
本義為“托付、存放”,引申為暫時寄存或轉移物品。《說文解字》釋:“寄,托也。”此處強調對贓物的物理轉移或隱藏行為。
指通過貪污、盜竊、詐騙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財物。《康熙字典》引《增韻》:“贓,盜所取物也。”法律語境中擴展為一切犯罪所得。
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寄贓”屬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條)的具體行為方式之一,指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為保管、轉移或藏匿贓物。其要件包括:
例證:甲盜竊金條後交乙保管,乙将金條藏于自家地窖,乙的行為即構成“寄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第一條明确規定:
“代為保管、搬運、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等行為,均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行為模式。其中“代為保管”即涵蓋“寄贓”情形。
中國人大網法律數據庫: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法條原文及釋義
(鍊接:www.npc.gov.cn/npc/c30834/201511/6d60e750e7444187b3e228f3d7d3e9c3.shtml)
“寄贓”詞條釋義:非法轉移或存放贓物的行為
法釋〔2015〕11號文件對犯罪所得處置行為的界定
(鍊接: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4582.html)
《大清律例·刑律·賊盜》:“知人略賣而寄贓,與同罪。”表明傳統律法已明确“寄贓”行為的刑事責任。
楷體強調:現代司法實踐中,“寄贓”需與“窩贓”區分——前者側重短期轉移存放,後者強調長期隱匿保管,二者在量刑時可能産生差異。
“寄贓”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與“窩藏贓物”相關,主要用于描述通過隱藏或轉移非法所得以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根據權威詞典(),“寄贓”意為将贓物(非法獲取的財物)藏匿或轉移給他人保管,目的是規避法律的追查和處罰。
詞義延伸
法律與道德層面
該詞常用于法律語境,涉及《刑法》中關于窩藏、轉移贓物罪的描述。其行為不僅違法,也反映道德層面的失信與欺詐。
相關成語與用法
“寄贓”可與其他法律相關成語關聯,例如“貪贓枉法”“拿賊拿贓”,但需注意語境區别。例如:“警方破案時,發現嫌疑人通過寄贓手段掩蓋證據。”
“寄贓”指通過轉移或藏匿贓物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具體表現可能因語境不同而側重轉移或窩藏。實際使用中需結合具體場景判斷其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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