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税。《南史·齐纪下·废帝东昏侯》:“都下酒租,皆折输金,以供杂用。”《宋史·张九成传》:“既至,仓库虚乏,僚属请督酒租宿负苗绢未输者。 九成 曰:‘纵未能惠民,其敢困民耶?’”
“酒租”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的是古代政府对酒类征收的专税或酒类专卖的收益。以下是基于权威汉语词典及历史文献的详细解释:
酒租指国家针对酒的生产、销售或消费环节所征收的税款,或指官府垄断酒业经营(即“酒榷”)所得的收入。
这一制度源于古代中国的专卖政策,政府通过控制酒类专营权获取财政收益。例如:
《汉语大词典》定义:“酒租,即酒税。旧时政府对酒所征收的专税。”
《辞源》释为:“酒类专卖的税收。”
起源与演变
酒税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周代,但系统性专卖始于汉代。汉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年)推行“酒榷”,由政府垄断酿酒与销售,禁止民间私营,所得利润称为“酒租” 。
唐代实行“酒曲专卖”,宋代发展为“买扑制”(承包拍卖酒坊征税),均属酒租范畴。
经济目的
酒租是古代财政的重要来源。如《汉书·食货志》载:“县官以酤酒,岁可增亿万之费”,凸显其补充国库的作用 。
《史记·平准书》
“县官有盐铁缗钱之故,用益饶矣……初榷酒酤。”
此处“榷酒酤”即官府专卖酒类,酒租为其衍生收入。
《宋史·食货志》
“诸州酒务,岁课额达百万贯以上。”
“课额”即酒租的定额税收,反映宋代酒税规模 。
现代学者如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指出,酒租是中古时期“禁榷制度”的核心,其税率调整直接影响财政平衡 。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亦考证汉代酒榷为“国家财政的支柱之一”。
资料来源:
“酒租”是汉语中的历史词汇,其核心含义为酒税,即古代政府对酒类生产或销售征收的税项。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酒租指古代对酒类征收的赋税,属于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这一税收形式常见于中国封建时期,用于补充国库或特定财政支出。
酒租的征收方式包括实物(如粮食、酒类)或货币折算。其作用不仅限于增加财政收入,还可能涉及社会调控,例如通过税收限制酒类消费。
该词汇现今多用于历史研究或文献解读,现代汉语中已无实际税收制度对应。
注:以上内容综合了汉典()、沪江词典()及历史文献记载()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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