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糾察。《陳書·宣帝紀》:“凡諸辯決,務令清乂,約法守制,較若畫一,不得前後舛互,自相矛楯,緻有枉滞。紆意舞文,糾聽所知,靡有攸赦。”
"糾聽"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深度的複合詞,最早可追溯至先秦文獻,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層結構:
一、字源解析 "糾"本義為三股線撚成的繩索,《說文解字》釋作"繩三合也"(來源:《說文解字》),引申為糾正、督察之意;"聽"在甲骨文中作"",象耳口相承之形,《爾雅》注為"聆察也"(來源:《爾雅注疏》)。二字組合形成監察與辨察的複合動作。
二、語義流變
古代司法語境
先秦典籍中特指官吏審理案件時的查證過程,如《周禮·秋官》載"以五刑糾萬民"(來源:《周禮注疏》),此處"糾"含監察審判之義,"聽"指受理訴訟。
監察制度延伸
漢代發展為行政監察術語,《漢書·百官公卿表》記禦史"掌糾察百官"(來源:《漢書》顔師古注),此語境下"糾聽"包含彈劾與核實的雙重職能。
現代語義轉化
當代《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未單列該詞,但在古漢語研究領域仍用于描述曆史文獻中"審查兼采信"的複合行為(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修訂版)。
“糾聽”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析:
“糾聽”意為糾察、監察,指對事務或行為進行監督、審查,以确保符合規範或法律。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多用于司法或行政語境,強調對判決、政務的監督。
《陳書·宣帝紀》記載:“凡諸辯決,務令清乂……糾聽所知,靡有攸赦。” 此句強調司法裁決需公正,并通過“糾聽”嚴查徇私舞弊行為。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主要見于曆史文獻或學術研究,屬于古語詞彙。如需表達類似含義,可替換為“監察”“審查”等現代術語。
“糾聽”是古代司法行政領域的專業術語,融合了“糾”的監察與“聽”的治理雙重含義,體現了傳統社會治理中對公正與規範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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