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政績。《後漢書·明帝紀》:“﹝帝﹞令司隸校尉、部刺史歲上墨綬長吏視事三歲已上,理狀尤異者各一人,與計偕上。”《後漢書·牟融傳》:“司徒 範遷 薦 融 忠正公方,經行純備,宜在本朝,并上其理狀。”
"理狀"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其含義需結合古漢語語境理解。根據《漢語大詞典》《說文解字》等權威辭書的釋義,其核心含義如下:
"理"的本義
源于《說文解字》:"理,治玉也。從玉,裡聲。" 本指加工玉石時順着紋理雕琢,引申為"治理、整理" 或"條理、道理"。在司法語境中,"理"特指"審理案件"(如《漢書·刑法志》:"躬理冤滞")。
"狀"的本義
《說文解字》:"狀,犬形也。從犬,爿聲。" 後引申為"形态、情形",進一步擴展為"陳述事實的文書"(如《唐律疏議》:"凡訴訟,必先具狀")。
結合兩字本義及古文獻用例,"理狀"可釋義為:
"審理案件時整理的訴狀文書",或泛指"對案情進行條理化陳述的公文"。其核心強調通過梳理事實與證據形成正式文書 的過程,常見于古代司法場景。
例證:
《唐六典·刑部》載:"凡有冤滞,先取狀理之。"
此處"狀"指訴狀,"理"指審理,"理狀"即指處理訴狀、審閱案情 的公務行為。
現代漢語中,"理狀"一詞已極少使用,僅在研究古代法制史或文言文獻時可能涉及。其含義已被"審理訴狀""處理案卷" 等短語替代。如需表達類似概念,建議使用現代規範術語(如"案件審理""文書歸檔")。
上海辭書出版社,對"理""狀"的釋義及古文獻引證。
中華書局,考釋"理""狀"字形與本義。
唐代官修典籍,記載司法程式中的"理狀"用例。
商務印書館,收錄"理狀"作為複合詞的釋義。
(注:因未搜索到可公開訪問的權威線上詞典鍊接,此處僅标注文獻來源。)
“理狀”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區分:
拼音:lǐ zhuàng
釋義:指“政績”,即官員治理地方的成效。
來源:此解釋源自《後漢書》等古籍。例如:
拼音:lǐ zhuàng
釋義:形容言辭明确、态度堅決,不容置疑。
解析:
建議優先參考曆史文獻中的定義,若需現代引申義,需結合上下文明确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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