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公文用語。謂校對及糾正訛誤,使副本與正本文字相同。《明律集解附例·吏律·公式》:“若行移文書,誤将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字樣傳寫失錯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
《漢語大詞典》對"對同"的解釋包含兩層核心含義:其一指古代公文術語,特指将文件副本與正本核對相符的過程,常見于宋代以降的官方文書管理制度。如《慶元條法事類》記載"諸制書及重害文書,若祥瑞、解官、婚田、市估、獄案之類,長貳同判者,皆着押、對同",說明其在政務審核中的規範性。
其二引申為普遍意義上的核對一緻,《現代漢語詞典》将其釋作"對照相同",強調通過比對達到内容統一。該用法在契約文書中尤為典型,例如元代《至正條格》中"戶部照勘相同,憑準工部關對同",即要求不同部門文書内容完全吻合。
從構詞法分析,"對"字取《說文解字》"應無方也"之本義,指雙向對應;"同"字據《爾雅》釋為"合會也",表聚合一緻。二者組合形成動補結構,完整表達了通過比對達成一緻的動态過程。該詞在現代漢語中雖不常用,但在法律文書校勘、古籍整理等領域仍具專業價值。
“對同”是一個曆史公文用語,其核心含義涉及文書校對與糾錯,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校對并糾正副本與正本的差異,确保兩者文字一緻。常見于古代公文處理流程中,強調對文書準确性的核查。
根據《明律集解附例·吏律·公式》記載,若官員在抄寫重要文書(如涉及軍馬、錢糧、刑名等内容)時出現錯誤,未履行“對同”職責的官員将受罰: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因失職減一等處罰。這體現了古代對公文嚴謹性的嚴格要求。
雖然“對同”本為曆史術語,但在部分現代例句中(如“對同學一視同仁”),實際是“對待同類事物”的簡略表達,屬于詞義誤用。需注意區分曆史用法與當代口語化表述。
更多權威解釋可查看漢典、查字典及《明律集解附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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