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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議的意思、吏議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吏議的解釋

(1).謂官吏議事。《史記·李斯列傳》:“臣聞吏議逐客,竊以為過矣。” 清 龔自珍 《明良論四》:“聖天子赫然有意千載一時之治,删棄文法,捐除科條,裁損吏議,親總其大綱大6*紀,以進退一世。”

(2).指司法官吏關于處分定罪的拟議。《文選·司馬遷<報任少卿書>》:“拳拳之忠,終不能自列,因為誣上,卒從吏議。” 李周翰 注:“有司以 遷 為誣罔,天子終從獄吏之議。” 宋 沉作喆 《寓簡》卷五:“人有才能而無過,朝廷自應用之;若其實有可用之材,不幸陷於吏議深文者,不因事起之,則遂為廢人矣。”《清史稿·禮志十二》:“ 光緒 四年, 貴州 巡撫 黎培敬 為已革總督 賀長齡 請諡。詔以易名之典,不容冒濫,嚴切申儆,且下 培敬 吏議。”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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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吏議是古代中國政治制度中的特定術語,指官吏因履職過失或違法行為而受到官方審查、彈劾或定罪的過程。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一、制度背景與定義

古代官僚體系中,官吏需接受監察機構的監督。當官員涉嫌渎職、貪腐或違反律法時,監察官(如禦史)可提出彈劾,啟動問責程式,稱為“吏議”。例如:

《史記·李斯列傳》載:“趙高案治李斯,李斯拘執束縛,居囹圄中,仰天而歎曰:‘……今反者已有天下之半矣,而心尚未寤也,而以趙高為佐,吾必見寇至鹹陽,麋鹿遊于朝也。’于是二世乃使高案丞相獄,治罪,責斯與子由謀反狀,皆收捕宗族賓客。趙高治斯,榜掠千餘,不勝痛,自誣服。”

此例中李斯受趙高彈劾而遭“案治”,即典型的吏議過程。

二、具體表現形式

  1. 彈劾與審判

    監察官依律提出彈劾後,由司法機構(如刑部、大理寺)審理定罪。如《漢書·賈誼傳》提及:“大臣特以簿書不報,期會之間以為大故……至于吏議,則曰‘非故事也’。” 反映官吏因行政疏失面臨問責。

  2. 量刑标準

    吏議結果依律法定罪,輕則貶谪、罰俸,重則處死或株連。如《唐律疏議·職制律》規定官吏受賄、濫用職權等罪的量刑細則,成為吏議的律法依據。

三、語義演變與文化内涵

“吏議”一詞由具體制度延伸出兩層抽象含義:

現代學術研究參考

當代學者對吏議制度的研究多聚焦于監察體系演變。如蔔憲群《中國監察制度史》 指出,秦漢“禦史府”至明清“都察院”的變遷中,吏議始終是維系官僚紀律的核心手段,但其獨立性常受皇權幹預。


結語

“吏議”作為古代政治術語,既指官吏問責的法定程式,亦衍生為官僚文化的隱喻。其制度實踐貫穿帝制時代,反映了傳統中國“以法束權”的政治邏輯,但本質仍服務于君主集權體系。現代漢語中該詞已罕用,多見于曆史文獻研究。

網絡擴展解釋

“吏議”是一個曆史詞彙,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一、基本釋義

  1. 官吏議事
    指官員集體商讨政務或政策,屬于行政決策過程。例如《史記·李斯列傳》中記載“臣聞吏議逐客,竊以為過矣”,這裡的“吏議”即指秦朝官吏讨論驅逐客卿的提案。

  2. 司法定罪的拟議
    特指司法官員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提出初步意見。如司馬遷《報任少卿書》提到“卒從吏議”,指其罪名最終被司法官員的定罪建議所采納。


二、延伸含義

在官場語境中,“吏議”常隱含官員間的非公開議論或互相貶損,帶有負面色彩。例如描述官場權力鬥争時,可能用“吏議紛紛”暗指官員私下诋毀。


三、詞源解析

建議結合具體曆史文獻(如《史記》《漢書》)進一步理解其語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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