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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议的意思、吏议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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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议的解释

(1).谓官吏议事。《史记·李斯列传》:“臣闻吏议逐客,窃以为过矣。” 清 龚自珍 《明良论四》:“圣天子赫然有意千载一时之治,删弃文法,捐除科条,裁损吏议,亲总其大纲大6*纪,以进退一世。”

(2).指司法官吏关于处分定罪的拟议。《文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拳拳之忠,终不能自列,因为诬上,卒从吏议。” 李周翰 注:“有司以 迁 为诬罔,天子终从狱吏之议。” 宋 沉作喆 《寓简》卷五:“人有才能而无过,朝廷自应用之;若其实有可用之材,不幸陷於吏议深文者,不因事起之,则遂为废人矣。”《清史稿·礼志十二》:“ 光绪 四年, 贵州 巡抚 黎培敬 为已革总督 贺长龄 请諡。詔以易名之典,不容冒滥,严切申儆,且下 培敬 吏议。”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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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析

吏议是古代中国政治制度中的特定术语,指官吏因履职过失或违法行为而受到官方审查、弹劾或定罪的过程。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三方面:

一、制度背景与定义

古代官僚体系中,官吏需接受监察机构的监督。当官员涉嫌渎职、贪腐或违反律法时,监察官(如御史)可提出弹劾,启动问责程序,称为“吏议”。例如:

《史记·李斯列传》载:“赵高案治李斯,李斯拘执束缚,居囹圄中,仰天而叹曰:‘……今反者已有天下之半矣,而心尚未寤也,而以赵高为佐,吾必见寇至咸阳,麋鹿游于朝也。’于是二世乃使高案丞相狱,治罪,责斯与子由谋反状,皆收捕宗族宾客。赵高治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

此例中李斯受赵高弹劾而遭“案治”,即典型的吏议过程。

二、具体表现形式

  1. 弹劾与审判

    监察官依律提出弹劾后,由司法机构(如刑部、大理寺)审理定罪。如《汉书·贾谊传》提及:“大臣特以簿书不报,期会之间以为大故……至于吏议,则曰‘非故事也’。” 反映官吏因行政疏失面临问责。

  2. 量刑标准

    吏议结果依律法定罪,轻则贬谪、罚俸,重则处死或株连。如《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官吏受贿、滥用职权等罪的量刑细则,成为吏议的律法依据。

三、语义演变与文化内涵

“吏议”一词由具体制度延伸出两层抽象含义:

现代学术研究参考

当代学者对吏议制度的研究多聚焦于监察体系演变。如卜宪群《中国监察制度史》 指出,秦汉“御史府”至明清“都察院”的变迁中,吏议始终是维系官僚纪律的核心手段,但其独立性常受皇权干预。


结语

“吏议”作为古代政治术语,既指官吏问责的法定程序,亦衍生为官僚文化的隐喻。其制度实践贯穿帝制时代,反映了传统中国“以法束权”的政治逻辑,但本质仍服务于君主集权体系。现代汉语中该词已罕用,多见于历史文献研究。

网络扩展解释

“吏议”是一个历史词汇,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基本释义

  1. 官吏议事
    指官员集体商讨政务或政策,属于行政决策过程。例如《史记·李斯列传》中记载“臣闻吏议逐客,窃以为过矣”,这里的“吏议”即指秦朝官吏讨论驱逐客卿的提案。

  2. 司法定罪的拟议
    特指司法官员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提出初步意见。如司马迁《报任少卿书》提到“卒从吏议”,指其罪名最终被司法官员的定罪建议所采纳。


二、延伸含义

在官场语境中,“吏议”常隐含官员间的非公开议论或互相贬损,带有负面色彩。例如描述官场权力斗争时,可能用“吏议纷纷”暗指官员私下诋毁。


三、词源解析

建议结合具体历史文献(如《史记》《汉书》)进一步理解其语境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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