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清起實行的一種商業稅。分坐厘、行厘兩種,前者征貨物交易稅,後者征貨物通過稅。因稅率按貨值抽若幹厘,故名“厘稅”。又叫“厘捐”、“厘金”。 鹹豐 三年(1853年)起征,至1931年裁撤。 康有為 《上清帝第二書》:“竊聞與 日本 議和,有割 奉天 沿邊及 台灣 一省,補兵餉二萬萬兩,及通商 蘇 杭 ,聽機器洋貨流行内地,免其厘稅等款。”
指厘捐及海關稅。 清 李鴻章 《複蔣芗泉書》:“惟 滬 上……釐稅所入,盡供 湘 淮 全軍, 東豫 數省剿 撚 之用。” 楊玉如 《辛亥革命先著記》第八章第二節:“其餘釐稅,除海關外,一律裁撤,曾經曉諭在案。”參見“ 釐捐 ”。
厘稅是清代至民國初期對國内流通貨物征收的商業稅,又稱“厘金”或“厘捐”。其核心含義與特點如下:
指官府在商品生産、運輸或銷售環節,按貨物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1%,即“一厘”)征收的稅款。因其稅率以“厘”為單位計算而得名(來源:《漢語大詞典》)。
厘稅長期加重商民負擔,阻礙商品流通,1931年被國民政府正式廢除,改征統稅(來源:《中華民國史》)。其名稱中的“厘”作為計量單位(1兩=1000厘),體現了稅率計算的微小單位特征(來源:《古代漢語詞典》)。
“厘稅”是晚清至民國時期征收的一種商業稅,其核心特征是按貨物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以“厘”為單位,1厘為1%)征稅。以下是詳細解釋:
厘稅又稱“厘捐”“厘金”,主要分為兩類: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案例或政策演變,可參考《晚清財政史》等專業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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