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清起實行的一種商業稅。分坐厘、行厘兩種,前者征貨物交易稅,後者征貨物通過稅。因稅率按貨值抽若幹厘,故名“厘稅”。又叫“厘捐”、“厘金”。 鹹豐 三年(1853年)起征,至1931年裁撤。 康有為 《上清帝第二書》:“竊聞與 日本 議和,有割 奉天 沿邊及 台灣 一省,補兵餉二萬萬兩,及通商 蘇 杭 ,聽機器洋貨流行内地,免其厘稅等款。”
指厘捐及海關稅。 清 李鴻章 《複蔣芗泉書》:“惟 滬 上……釐稅所入,盡供 湘 淮 全軍, 東豫 數省剿 撚 之用。” 楊玉如 《辛亥革命先著記》第八章第二節:“其餘釐稅,除海關外,一律裁撤,曾經曉諭在案。”參見“ 釐捐 ”。
“厘稅”是晚清至民國時期征收的一種商業稅,其核心特征是按貨物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以“厘”為單位,1厘為1%)征稅。以下是詳細解釋:
厘稅又稱“厘捐”“厘金”,主要分為兩類: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案例或政策演變,可參考《晚清財政史》等專業文獻。
《厘稅》是指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稅款或從貿易等經濟活動中取得收入的行為。
《厘稅》包含兩個部首,左邊是“廠”字旁,右邊是“钅”字旁,共計12個筆畫。
《厘稅》一詞最早始于中國古代的稅收制度。古代官員收取的小額稅款稱為“厘”,而征收稅款的行為則稱為“厘稅”。隨着時代的變遷,厘稅逐漸演變為一種普遍的財政政策和社會經濟行為。
《厘稅》的繁體字為「厘稅」。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厘稅的寫法有所不同。以《康熙字典》為例,厘的古字形為「廩」,稅的古字形為「靦」。
1. 政府對進口商品征收了一項厘稅。
2. 厘稅制度的存在有助于促進經濟發展。
1. 厘量:按厘稅法規定的标準計量。
2. 厘定:按厘稅法規定的标準确定或核定。
3. 厘清:仔細梳理、分析或弄清楚。
稅收、征稅
減稅、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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