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清起实行的一种商业税。分坐厘、行厘两种,前者征货物交易税,后者征货物通过税。因税率按货值抽若干厘,故名“厘税”。又叫“厘捐”、“厘金”。 咸丰 三年(1853年)起征,至1931年裁撤。 康有为 《上清帝第二书》:“窃闻与 日本 议和,有割 奉天 沿边及 台湾 一省,补兵餉二万万两,及通商 苏 杭 ,听机器洋货流行内地,免其厘税等款。”
指厘捐及海关税。 清 李鸿章 《复蒋芗泉书》:“惟 沪 上……釐税所入,尽供 湘 淮 全军, 东豫 数省剿 捻 之用。” 杨玉如 《辛亥革命先著记》第八章第二节:“其餘釐税,除海关外,一律裁撤,曾经晓諭在案。”参见“ 釐捐 ”。
厘税是清代至民国初期对国内流通货物征收的商业税,又称“厘金”或“厘捐”。其核心含义与特点如下:
指官府在商品生产、运输或销售环节,按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1%,即“一厘”)征收的税款。因其税率以“厘”为单位计算而得名(来源:《汉语大词典》)。
厘税长期加重商民负担,阻碍商品流通,1931年被国民政府正式废除,改征统税(来源:《中华民国史》)。其名称中的“厘”作为计量单位(1两=1000厘),体现了税率计算的微小单位特征(来源:《古代汉语词典》)。
“厘税”是晚清至民国时期征收的一种商业税,其核心特征是按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以“厘”为单位,1厘为1%)征税。以下是详细解释:
厘税又称“厘捐”“厘金”,主要分为两类:
如需更详细的历史案例或政策演变,可参考《晚清财政史》等专业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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