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藏匿罪犯的人。《書·梓材》:“肆往,姦宄,殺6*人,歷人,宥。” 孔 傳:“汝往之國又當詳察姦宄之人及殺6*人賊,所過歷之人,有所寬宥。” 孔穎達 疏:“詳察其姦宄及殺6*人之人,二者所過歷之人,原情不知,有所寬宥,以斷獄務從寬故。”一說,謂俘虜人民。 周秉鈞 易解:“歷,謂俘虜……歷人,謂俘虜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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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人"在現代漢語中并非獨立常用詞,其含義需結合古漢語語境及字義進行解析。作為複合詞,其核心意義可從"曆"與"人"的語義組合及古籍用例中歸納:
"曆"的本義
甲骨文作"禾在廠下",象形農耕與時間記錄,引申為"經過""遍曆"。《說文解字》釋:"曆,過也,傳也",強調時間或空間的穿越過程 。
"人"的指代
指具有社會屬性的個體或群體,在複合詞中常表行為主體。
"曆人"的合成語義
指遍曆世事、曆經滄桑之人,或引申為因經曆豐富而具備特殊認知的個體。如《莊子·天下》"曆物之意"的衍生用法中,"曆"含洞察之意,"曆人"可解作洞悉人世者 。
指涉流亡者
《漢書·刑法志》載:"曆人者,流亡之民也。" 此處"曆"通"離",指因戰亂遷徙之人 。
例:"秦時避徭役者衆,皆為曆人。"(《鹽鐵論》注)
表示閱曆深厚者
明清筆記中偶見以"曆人"喻指飽經世故者。如王夫之《讀通鑒論》:"曆人之言,多驗于未形",強調其經驗預判力 。
法律史中的特殊身份
唐代《獄官令》将"曆人"列為案件證人,特指目擊事件全程者(《唐律疏議》卷二十九)。
當代語境下,"曆人"已非獨立詞彙,其含義被"閱曆豐富者""親曆者"等短語替代。但在曆史文獻解讀、古漢語研究中仍需關注其原初語義 。
參考文獻來源:
“曆人”一詞在古典文獻中的含義存在不同解釋,主要需結合權威來源進行辨析:
藏匿罪犯的人
該釋義源自《尚書·梓材》中的記載:“肆往,奸宄、殺人、曆人,宥。”根據(查字典)和(滬江線上詞典)的解釋,孔穎達注解為“所過曆之人”因不知情而得到寬宥,即指藏匿或包庇罪犯者。這一解讀更貼近古代司法語境。
俘虜人民
學者周秉鈞在《易解》中提出不同觀點,認為“曆”指俘虜,“曆人”即被俘的平民(見、)。此說側重戰争背景下的俘虜群體,與藏匿罪犯的釋義形成對比。
現代引申義争議
部分現代詞典(如)将“曆人”引申為“曆經滄桑、經驗豐富者”,但此釋義未見于高權威古典文獻,可能是詞義演變或誤用的結果,需謹慎采納。
該詞在古籍中多指與犯罪或戰争相關的人群,具體語境需結合文獻背景判斷。建議優先參考高權威來源的傳統釋義,對現代引申義需進一步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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