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借契約。 清 東軒主人 《述異記·狐報仇》:“雲自 閩 宦北歸,欲假舘栖眷屬,如蒙見允,明日謹奉賃約,贄以 閩 币名果,皆先時方物。”
賃約是漢語中表示租賃合同的書面用語,指出租人将物品或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書面協議。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定義
指租賃雙方籤訂的契約文書。《漢語大詞典》釋為“租借契約”,強調其作為憑證的法律屬性。《現代漢語詞典》明确其為“租賃合同”的書面形式,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構詞溯源
“賃”本義為“雇傭、租借”(《說文解字》),後引申為財物租賃;“約”指共同議定的條款。二字組合最早見于明清契約文書,如《儒林外史》第三十二回:“立賃約人杜少卿……”。
賃約需明确約定租賃物、期限、租金及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需采用書面形式(六個月以上租期),其條款對雙方具法律約束力。
清代《福建省例》載:“所立賃約,須注明租銀數目”,佐證其作為經濟憑證的曆史功能。民國《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亦收錄多地“鋪底賃約”“田皮賃約”等實物樣本。
與“租契”側重不動産契約不同,“賃約”涵蓋動産與不動産租賃(如《漢語法律詞典》);與“租帖”等口語詞相比,更具書面正式性。
參考文獻來源
賃約(拼音:lìn yuē)指租借雙方達成的書面協議或合同,主要用于明确租賃關系中的權責條款。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
賃約是法律文書中對租賃關系的書面約定,核心内容包括租期、租金、物品使用條件及雙方責任。例如租房合同、租車協議等均屬此類。
2. 核心内容
3. 使用場景
常見于法律、經濟領域,如房屋租賃、設備借用等需明确權責的場景。日常生活中籤訂租房合同時,賃約即作為雙方履約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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