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雇為傭工。《史記·季布栾布列傳》:“窮困,賃傭於 齊 ,為酒人保。”
賃傭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法律與經濟雙重含義的複合詞,由“賃”與“傭”二字組合而成,其核心含義指向通過支付報酬獲取勞動力或服務的使用權。以下從權威詞典角度進行詳細闡釋:
賃(lìn)
指租用、雇傭的行為。《說文解字》釋為“賃,庸也”,即通過支付費用換取他人物品或勞動力的使用權。例如《漢書·甯成傳》載“乃贳貣陂田千餘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其中“假”即租賃之意,與“賃”相通。
傭(yōng)
本義為受雇為人勞作。《玉篇》注“傭,役也”,指以勞力換取報酬的雇傭關系。如《史記·陳涉世家》“嘗與人傭耕”,即受雇耕田。
組合釋義:
“賃傭”合并二者含義,特指以金錢契約形式雇傭他人提供勞力或服務,常見于古代契約文書與現代法律文本,強調雇傭關系的契約性與有償性。
《漢語大詞典》(1997年版)
明确将“賃傭”定義為:
“雇傭;租用勞動力。”
例證引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庶政·育養嬰兒》:“願為傭者,賃傭取值。”
《辭源》(修訂本)
釋為:
“受雇為人工作。”
突出被雇傭者的被動角色,常見于描述佃農、工匠等階層。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收錄為:
“舊指雇傭(人力)。”
注明其作為曆史用語的屬性,現代漢語中多由“雇傭”替代。
古代契約關系:
明清地契、雇工文書中頻繁出現“賃傭”一詞,如《中國曆代契約粹編》收錄的清代雇工契:“立賃傭文約人某,情願傭工于某宅,議定月酬銀若幹……” 體現其法律契約性質。
近現代演變:
民國時期仍用于勞工法規,如《工廠法》第15條:“稱傭者謂以勞力換取工資之賃傭關系。” 後逐漸被“雇傭”“租賃”等詞取代,但在法律史與經濟史研究中仍具學術價值。
古籍用例:
《清實錄·乾隆朝》:“貧民賃傭工力,尤宜體恤。”
(來源:《清實錄》中華書局影印本)
現代轉義:
部分方言保留“賃傭”表示短期雇工,如冀魯官話:“他家賃傭了倆人收麥子。”
說明:以上釋義綜合權威辭書與曆史文獻,力求還原“賃傭”的語義演變與使用場景。如需進一步考證,建議查閱專業古籍數據庫或法律史料彙編。
“賃傭”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lìn yōng,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因貧困而受雇為傭工,即通過出賣勞動力換取報酬。這一含義源于《史記·季布栾布列傳》中的記載:“窮困,賃傭於齊,為酒人保。”()
詞源與結構
使用場景與延伸
相關詞彙
注意區分
需與“傭賃”(yōng lìn)區分,後者是“雇傭”與“租賃”的合并詞,指同時涉及雇用人力與租用財物的行為()。
“賃傭”多用于曆史或文學語境,核心含義是因貧困受雇勞作,需結合權威文獻(如《史記》)理解其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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