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故意犯罪。《書·大禹谟》“刑故無小” 孔 傳:“故犯,雖小必刑。”
(2).故意違犯。《五燈會元·保甯勇禅師法嗣·上方日益禅師》:“問:‘一切含靈具有佛性。既有佛性,為甚麼卻撞入驢胎馬腹?’師曰:‘知而故犯。’”《鏡花緣》第六一回:“此物既與人無益,為何令尊伯伯卻又栽這許多?豈非明知故犯麼?”
“故犯”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法律及道德指向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詞性分解和實際應用兩個層面解析。
一、詞性分解與基礎釋義
“故”表示“故意、存心”,強調主觀上的明知與蓄意;“犯”指“觸犯、違背”,涉及對規則、法律或道德底線的突破。兩字組合後,“故犯”特指行為人明知某種行為違反規定或道德,仍有意實施。例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故意違犯或觸犯”。
二、語境應用與擴展含義
三、經典文獻用例
清代小說《紅樓夢》第五回判詞“漫言不肖皆榮出,造釁開端實在甯”隱含對家族成員“故犯”倫理的隱喻;《論語·述而》中“子釣而不綱,弋不射宿”則通過孔子行為反襯“故犯”自然法則的不可取。
參考資料:
“故犯”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兩種不同的解釋,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
故意犯罪或違犯
指明知行為錯誤仍刻意為之,常見于法律或道德層面的指責。例如:
重複犯錯
部分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再次犯錯”,強調對同一錯誤的重複行為。例如:“他屢教不改,故犯同樣的錯誤。”
“故犯”需結合上下文區分“故意”或“重複”的語義,兩者均強調對錯誤行為的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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