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雇为佣工。《史记·季布栾布列传》:“穷困,赁佣於 齐 ,为酒人保。”
赁佣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法律与经济双重含义的复合词,由“赁”与“佣”二字组合而成,其核心含义指向通过支付报酬获取劳动力或服务的使用权。以下从权威词典角度进行详细阐释:
赁(lìn)
指租用、雇佣的行为。《说文解字》释为“赁,庸也”,即通过支付费用换取他人物品或劳动力的使用权。例如《汉书·宁成传》载“乃贳貣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其中“假”即租赁之意,与“赁”相通。
佣(yōng)
本义为受雇为人劳作。《玉篇》注“佣,役也”,指以劳力换取报酬的雇佣关系。如《史记·陈涉世家》“尝与人佣耕”,即受雇耕田。
组合释义:
“赁佣”合并二者含义,特指以金钱契约形式雇佣他人提供劳力或服务,常见于古代契约文书与现代法律文本,强调雇佣关系的契约性与有偿性。
《汉语大词典》(1997年版)
明确将“赁佣”定义为:
“雇佣;租用劳动力。”
例证引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庶政·育养婴儿》:“愿为佣者,赁佣取值。”
《辞源》(修订本)
释为:
“受雇为人工作。”
突出被雇佣者的被动角色,常见于描述佃农、工匠等阶层。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收录为:
“旧指雇佣(人力)。”
注明其作为历史用语的属性,现代汉语中多由“雇佣”替代。
古代契约关系:
明清地契、雇工文书中频繁出现“赁佣”一词,如《中国历代契约粹编》收录的清代雇工契:“立赁佣文约人某,情愿佣工于某宅,议定月酬银若干……” 体现其法律契约性质。
近现代演变:
民国时期仍用于劳工法规,如《工厂法》第15条:“称佣者谓以劳力换取工资之赁佣关系。” 后逐渐被“雇佣”“租赁”等词取代,但在法律史与经济史研究中仍具学术价值。
古籍用例:
《清实录·乾隆朝》:“贫民赁佣工力,尤宜体恤。”
(来源:《清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
现代转义:
部分方言保留“赁佣”表示短期雇工,如冀鲁官话:“他家赁佣了俩人收麦子。”
说明:以上释义综合权威辞书与历史文献,力求还原“赁佣”的语义演变与使用场景。如需进一步考证,建议查阅专业古籍数据库或法律史料汇编。
“赁佣”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lìn yōng,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
指因贫困而受雇为佣工,即通过出卖劳动力换取报酬。这一含义源于《史记·季布栾布列传》中的记载:“穷困,赁佣於齐,为酒人保。”()
词源与结构
使用场景与延伸
相关词汇
注意区分
需与“佣赁”(yōng lìn)区分,后者是“雇佣”与“租赁”的合并词,指同时涉及雇用人力与租用财物的行为()。
“赁佣”多用于历史或文学语境,核心含义是因贫困受雇劳作,需结合权威文献(如《史记》)理解其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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