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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意思、立功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立功的解釋

[do a deed of merit;do a meritorious deed;make contribution;render meritorious service] 建功勞;做出貢獻

為國立功

詳細解釋

(1).建樹功績;建立功勞。《左傳·襄公二十四年》:“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雖久不廢,此之謂不朽。” 孔穎達 疏:“立功,謂拯厄除難,功濟于時。”《後漢書·班超傳》:“大丈夫無它志略,猶當效 傅介子 、 張騫 立功異域,以取封侯,安能久事筆研間乎?” 唐 柳宗元 《非國語下·董安于》:“受賞者恥,則立功者怠。” 清 錢謙益 《直隸河間府通判劉儒恩授承德郎制》:“率彼師徒,搗其窟穴,此勞人報國之秋,而志士立功之會也。”

(2).取得功效。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定勢》:“連珠七辭,則從事於巧豔,此循體而成勢,隨變而立功者也。”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立功”的漢語詞典釋義與解析

“立功”是一個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建立功績、做出貢獻。以下從詞典學角度對其詳細釋義進行解析:

  1. 基本釋義:

    • 建立功績;做出貢獻。 這是“立功”最核心、最常用的含義。指通過具體的行為或成就,為國家、社會、集體或他人做出顯著的、有益的貢獻,從而建立功勳或業績。例如:“在戰場上英勇殺敵,立下戰功。”、“科技工作者為社會發展立功。”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 取得功效;見成效。 此義項相對少見,更側重于行為産生了實際的效果或作用。例如:“服藥後病勢稍減,此藥已見立功。”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2. 詞源與結構:

    • “立”字本義為站立,引申為建立、樹立、成就。
    • “功”字本義指工作、事情,引申為功勞、功績、功效。
    • 二字結合,“立功”即“建立功績”或“取得功效”,是一個動賓結構的複合詞。
  3. 近義詞與反義詞:

    • 近義詞: 建功、建功立業、做出貢獻、建立功勳、取得成就、立下功勞、創下業績。
    • 反義詞: 犯罪、犯錯、渎職、失職、無功、有過。
  4. 語法特征:

    • 詞性: 動詞。
    • 用法: 常作謂語,可帶賓語(如“立功勳”、“立大功”),也可不帶賓語。常與“立下”、“建立”等詞搭配。可受副詞修飾(如“屢立戰功”、“尚未立功”)。 (來源:張斌《現代漢語虛詞詞典》,商務印書館國際有限公司 - 注:此詞典雖側重虛詞,但對實詞的基本語法功能亦有涉及
  5. 文化内涵與應用:

    • “立功”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尤其是儒家思想裡,常與“立德”、“立言”并稱為“三不朽”,被視為人生追求的最高境界之一(《左傳·襄公二十四年》:“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雖久不廢,此之謂不朽。”)。它體現了個人價值通過服務社會、貢獻集體來實現的觀念。 (來源:《漢語成語文化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 在現代社會,“立功”廣泛應用于表彰在保衛國家、建設社會、科技創新、搶險救災、維護治安等各個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集體(如“立功受獎”、“立功表現”)。

參考文獻:

  1.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2016). 現代漢語詞典 (第7版). 北京:商務印書館.
  2. 羅竹風 主編. (1986-1993). 漢語大詞典. 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
  3. 張斌. (2001). 現代漢語虛詞詞典. 北京:商務印書館國際有限公司. (雖為虛詞詞典,但對實詞基本語法功能有概述)
  4. 常敬宇. (2009). 漢語成語文化詞典.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中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立功”是法律術語,特指犯罪分子在到案後實施的特定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從寬處罰意義。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立功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且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線索使其他案件得以偵破等行為。其核心在于犯罪分子通過自身行為協助司法機關打擊犯罪,體現悔過态度。

二、立功的主要表現形式

  1. 檢舉揭發他人犯罪
    包括共同犯罪中揭發同案犯其他獨立犯罪行為,且需經查證屬實。
  2. 提供重要案件線索
    提供的線索需直接幫助偵破其他案件,例如提供關鍵證據或嫌疑人藏匿信息。
  3. 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如協助司法機關定位、抓捕同案犯或其他案件嫌疑人。
  4. 阻止他人犯罪活動
    主動制止他人正在實施的犯罪行為。
  5. 其他突出貢獻
    包括對國家和社會有顯著積極影響的行為,如重大發明、救災表現等。

三、法律後果

四、注意事項

  1. 不認定為立功的情形
    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線索、買賣線索、虛構事實等行為無效。
  2. 需本人主動實施
    立功行為必須由犯罪分子本人完成,他人代勞無效。

五、立法目的

設立立功制度旨在分化犯罪勢力、提高司法效率、激勵犯罪分子改造。通過從寬處罰的激勵,促使犯罪分子主動配合司法工作,實現社會危害最小化。

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刑法》第六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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