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明 末為練兵所需軍饷而征收的一種苛稅。 崇祯 十二年下令抽練邊兵和加練民兵,于是加征田賦每畝練饷銀一分,全國共征收七百三十萬兩。與 遼 饷、剿饷當時并稱為“三餉”。見《明史·食貨志二》。 清 趙翼 《廿二史劄記》卷三六:“﹝ 崇禎 ﹞十二年餉盡而賊未平,於是又從 嗣昌 及督餉侍郎 張伯鲸 議,勦餉外又增練餉七百三十萬。” 清 魏源 《聖武記》卷十一:“ 明 之末年,加練兵十有八萬, 遼 餉、剿餉、練餉,至千有七百餘萬,弊亦同之。”
(2). 清 代練兵的軍需費用。《清史稿·兵志三》:“兵部諸臣會議,以 同治 初年創議練兵,京師神機營及 直隸省 六軍,别籌練餉,特立營制。”《清史稿·兵志三》:“﹝ 同治 ﹞九年, 曾國藩 於 直隸省 增募馬勇千人,分為四營,原有額兵,增足萬人,分練馬隊、步隊,奏定各營哨之制,及底餉、練餉、出征加餉之制,為北方重鎮。”
"練饷"是明代末期針對軍事訓練費用征收的專項稅賦,屬于"三饷加派"之一。該詞由"練兵"與"饷銀"複合構成,指為維持地方武裝力量(鄉兵、民兵)日常訓練所籌措的經費。
據《明史·食貨志》記載,崇祯十二年(1639年)朝廷以抵禦清軍、強化防務為由,按畝加征賦銀,每畝折銀一分,全國年征總額達730萬兩。這項稅收主要包含三項支出:練兵器械購置、地方武裝糧饷、馬匹草料供給。
征收方式采用地畝攤派制,《中國曆史大辭典》指出,練饷與早前的"遼饷""剿饷"形成疊加賦稅,緻使農民賦稅負擔較萬曆年間增長50%以上。這種橫征暴斂加劇了社會矛盾,成為明朝滅亡的重要誘因。
該稅種存續至崇祯十七年(1644年),隨着明朝覆滅自然廢止。現代漢語詞典多将其定義為"明代末期為訓練地方武裝而加征的軍費",屬于特定曆史階段的財政術語。
“練饷”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曆史背景和語義演變進行區分:
基本定義
指明末為籌措練兵軍饷而征收的附加稅,與“遼饷”“剿饷”并稱“三饷”。
清代延續
清代沿用此名,指練兵所需的軍需費用。例如,同治年間直隸省曾通過“練饷”維持地方軍隊。
部分現代詞典将其引申為成語,強調“通過努力獲取報酬”: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明史·食貨志》或清代《廿二史劄記》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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