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明 末为练兵所需军饷而征收的一种苛税。 崇祯 十二年下令抽练边兵和加练民兵,于是加征田赋每亩练饷银一分,全国共征收七百三十万两。与 辽 饷、剿饷当时并称为“三餉”。见《明史·食货志二》。 清 赵翼 《廿二史札记》卷三六:“﹝ 崇禎 ﹞十二年餉尽而贼未平,於是又从 嗣昌 及督餉侍郎 张伯鲸 议,勦餉外又增练餉七百三十万。” 清 魏源 《圣武记》卷十一:“ 明 之末年,加练兵十有八万, 辽 餉、剿餉、练餉,至千有七百餘万,弊亦同之。”
(2). 清 代练兵的军需费用。《清史稿·兵志三》:“兵部诸臣会议,以 同治 初年创议练兵,京师神机营及 直隶省 六军,别筹练餉,特立营制。”《清史稿·兵志三》:“﹝ 同治 ﹞九年, 曾国藩 於 直隶省 增募马勇千人,分为四营,原有额兵,增足万人,分练马队、步队,奏定各营哨之制,及底餉、练餉、出征加餉之制,为北方重镇。”
"练饷"是明代末期针对军事训练费用征收的专项税赋,属于"三饷加派"之一。该词由"练兵"与"饷银"复合构成,指为维持地方武装力量(乡兵、民兵)日常训练所筹措的经费。
据《明史·食货志》记载,崇祯十二年(1639年)朝廷以抵御清军、强化防务为由,按亩加征赋银,每亩折银一分,全国年征总额达730万两。这项税收主要包含三项支出:练兵器械购置、地方武装粮饷、马匹草料供给。
征收方式采用地亩摊派制,《中国历史大辞典》指出,练饷与早前的"辽饷""剿饷"形成叠加赋税,致使农民赋税负担较万历年间增长50%以上。这种横征暴敛加剧了社会矛盾,成为明朝灭亡的重要诱因。
该税种存续至崇祯十七年(1644年),随着明朝覆灭自然废止。现代汉语词典多将其定义为"明代末期为训练地方武装而加征的军费",属于特定历史阶段的财政术语。
“练饷”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需结合历史背景和语义演变进行区分:
基本定义
指明末为筹措练兵军饷而征收的附加税,与“辽饷”“剿饷”并称“三饷”。
清代延续
清代沿用此名,指练兵所需的军需费用。例如,同治年间直隶省曾通过“练饷”维持地方军队。
部分现代词典将其引申为成语,强调“通过努力获取报酬”: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明史·食货志》或清代《廿二史札记》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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