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组织形式之一,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在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代表公司管理业务,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一般不管理业务,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参阅《新华月报》1951年1月号“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两合公司,又称两合股份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组织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股东的责任形式存在显著差异。根据汉语词典及法律定义,其详细含义可归纳如下:
股东责任的双重性
两合公司由两类股东构成: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通常由无限责任股东掌握。有限责任股东享有监督权,可查阅公司账目,但对公司业务通常无执行权。这种治理结构体现了“风险与权力相匹配”的原则。
法律性质与地位
两合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一方面,无限责任股东的个人信用至关重要(人合性);另一方面,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为基础(资合性)。它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设立、运营和解散需遵循特定法律规定(如历史上的《公司法》或相关商事法规)。
法律依据与现状
两合公司曾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旧商法)及中国早期(如清末《公司律》、民国《公司法》)存在的一种公司形态。然而,在现代中国法律体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仅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基本公司类型,并未将两合公司纳入其中。因此,在中国境内无法新设登记两合公司,它主要存在于历史文献或特定法域的讨论中。
权威参考来源:
两合公司是一种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商业实体,其核心特征在于股东责任的差异化。以下为详细解释:
优点 | 缺点 |
---|---|
1. 吸引不同投资者(风险偏好差异) | 1. 无限责任股东决策权集中,易受人为因素影响 |
2. 责任明确,降低内部纠纷 | 2. 有限责任股东股份转让受限 |
3. 融资灵活,信用基础较强 |
在普通两合公司基础上,引入股份制度,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被划分为等额股份,兼具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两合公司中所有股东信息需公开,而隐名合伙的有限责任股东身份可不对外披露,责任承担方式类似但法律结构不同。
如需进一步了解各国具体法律实践或历史案例,可参考来源网页中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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