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福利經濟學是經濟學中研究社會福利最大化問題的重要分支,它在舊福利經濟學基礎上引入了更嚴謹的補償檢驗标準,以判斷資源配置變化是否真正增進了社會福利。其核心思想在于:若一項政策變動後,受益者獲得的利益足以補償受損者的損失且仍有剩餘,則該變動意味着社會福利的淨增加。
由英國經濟學家尼古拉斯·卡爾多(Nicholas Kaldor)于1939年首次提出。他認為,若政策變動後,獲利者有能力通過潛在補償使受損者接受變動而不反對,且獲利者仍能保持淨收益,則社會福利得到改善。這一标準避免了人際效用比較的難題,聚焦于效率改進的可能性(來源:Kaldor, N. "Welfare Propositions of Economics 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of Utility." Economic Journal, 1939)。
約翰·希克斯(John Hicks)補充提出:若受損者無法通過賄賂獲利者阻止政策變動,則該變動具有社會福利改進的正當性。這一标準與卡爾多标準共同構成“卡爾多-希克斯效率”(來源:Hicks, J. R. "The Foundations of Welfare Economics." Economic Journal, 1939)。
蒂博爾·西托夫斯基(Tibor Scitovsky)指出需同時滿足卡爾多标準和逆向檢驗(即變動後無法通過補償回到原狀态),以避免邏輯矛盾(來源:Scitovsky, T. "A Note on Welfare Propositions in Economics."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41)。
伊恩·李特爾(Ian Little)進一步提出需結合補償檢驗與收入分配公平性,強調效率與公平需兼顧(來源:Little, I. M. D. A Critique of Welfare Economic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0)。
新福利經濟學為公共政策(如自由貿易、稅收改革)的福利評估提供了方法論基礎。其補償原則被廣泛應用于成本效益分析,例如評估基礎設施建設是否滿足“潛在帕累托改進”。同時,該理論也引發了對“公平”與“效率”關系的持續讨論(來源:Graaff, J. de V. Theoretical Welfare Econom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7)。
盡管新福利經濟學通過補償檢驗規避了效用的人際比較,但部分學者(如阿馬蒂亞·森)批評其忽視實際分配正義,認為潛在補償不等于實際補償。後續研究逐漸轉向社會福利函數和不平等測度等方向(來源:Sen, A. K. 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新福利經濟學是20世紀30年代後發展形成的經濟學分支,旨在研究如何通過資源優化配置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其核心思想圍繞效率而非收入分配展開,主要基于意大利經濟學家帕累托的理論構建。以下是詳細解釋:
新福利經濟學又稱新古典福利經濟學,誕生于20世紀40年代前後,是對舊福利經濟學(以庇古為代表)的修正和發展。舊福利經濟學強調收入均等化,而新福利經濟學主張通過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來增加社會福利,并避免直接比較不同個體的效用。
帕累托最優(Pareto Optimum)
當資源配置達到以下狀态時,社會福利最大化:任何改變都無法使至少一人的福利增加而不減少其他人的福利。這一标準成為新福利經濟學的核心判斷依據。
效用序數論
主張效用不可在不同個體間比較,僅通過偏好排序(序數效用)分析社會福利,摒棄了舊福利經濟學的基數效用論。
補償原則
提出通過潛在補償(如卡爾多-希克斯标準)判斷政策改進:若受益者能補償受損者後仍有剩餘福利,則整體福利提升。
舊福利經濟學關注國民收入總量和分配均等化,主張通過稅收和轉移支付改善社會福利;而新福利經濟學聚焦效率,認為最優資源配置本身即可實現最大福利,無需直接幹預分配。
後續學者進一步補充了社會福利函數(伯格森、薩缪爾森)和“三重标準”(李特爾),試圖将公平與效率納入統一分析框架,但仍以帕累托最優為基石。
新福利經濟學為政策制定(如壟斷規制、公共品供給)提供了效率導向的分析工具,但也因忽視分配公平性受到批評。當代福利經濟學嘗試融合二者,探讨公平與效率的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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