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攜帶拯救。 南朝 宋 劉義慶 《世說新語·德行》:“ 華歆 王朗 ,俱乘船避難。有一人欲依附, 歆 輒難之。 朗 曰:‘幸尚寬,何為不可?’後賊追至, 王 欲舍所攜人。 歆 曰:‘本所以疑,正為此耳。既已納其自託,寧可以急相棄邪!’遂攜拯如初。”
攜拯
釋義:指救助、扶持,多用于描述對他人給予幫助或拯救的行為。該詞屬文言詞彙,強調在危難中施以援手或提攜支持。
攜(xié):
拯(zhěng):
組合義:“攜拯”融合“扶持”與“拯救”雙重含義,強調通過實際行動助人脫離困境。
《左傳·僖公二十八年》:
“叔父有憾于寡人,寡人弗敢忘;攜拯寡人,以從君事。”
(此處指諸侯對周王的扶持救助。)
《資治通鑒·唐紀》:
“百姓困苦,當加攜拯。”
(描述統治者對民衆的救濟責任。)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權威出版物信息。)
“攜拯”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維度詳細解析:
“攜拯”由“攜”(攜帶)和“拯”(拯救)組合而成,字面含義為攜帶并拯救,常表示在困境中對他人施以援手的行為。該詞多用于描述危難時刻不抛棄同伴的品德。
出自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德行》中的典故:
華歆、王朗俱乘船避難,有一人欲依附。朗欲舍之,歆則堅持攜拯如初,曰:“既已納其自托,甯可以急相棄邪?”
故事中,華歆面對追兵仍堅持救助求助者,與王朗的動搖形成對比,體現信義與擔當。
該成語與“患難與共”“見義勇為”等詞義相近,但更突出“主動承擔救助責任”的特質。其反義可參考“見利忘義”“臨危棄友”等表達。
若需了解典故完整情節,建議查閱《世說新語·德行》原文或權威注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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