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迫使講和。 清 俞正燮 《癸巳類稿·緬甸東北兩路地形考》:“遣使議納款,而又别遣兵入犯,欲脅和。” 清 昭槤 《嘯亭雜錄·台灣之役》:“會 漳 泉 二府人之僑居者,各分氣類,械鬥至數萬人,官吏不能彈治,水師提督公 黃仕簡 率兵至,以虛聲脅和,始解散。”
“脅和”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語義結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施加壓力或威脅手段迫使對方接受和解或協議。從構詞法分析,“脅”意為威脅、逼迫,“和”表示調和、平息,組合後形成“以威脅促調和”的行為模式。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多用于描述政治、軍事領域的外交策略。例如《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記載的“城濮之戰”後,晉國以軍事優勢迫使楚國籤訂盟約,便體現了“脅和”的實際應用場景。這種策略強調以實力為後盾,通過威懾達成利益平衡,而非平等協商的和平方式。
從語義演變角度觀察,“脅和”在現代漢語中亦可引申至商業談判、人際糾紛等非暴力場景,指代一方利用資源優勢迫使對方妥協的行為模式。例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解釋為“以威脅手段促成和解”,突出其手段與目的的矛盾統一性。
在語用學層面,該詞常含貶義色彩,暗示和解過程缺乏公正性。如《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特别标注其“多用于非正當性調解場景”,強調其違背自願原則的本質特征。
“脅和”是一個由“脅”與“和”組成的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解釋如下:
“脅和”指通過威脅或壓迫的手段迫使對方講和,強調在壓力下達成表面合作或妥協。其中,“脅”意為威脅、逼迫,“和”指和解或合作。該詞常用于描述因外力幹預而被迫接受和平協議的情境。
清代文獻中多次出現該詞,例如:
與“求和”不同,“脅和”強調被動性,隱含非自願性;與“協和”(和諧合作)在發音相同但含義相反,需注意區分。
若需進一步探究具體文獻案例或詞源演變,可參考《漢典》《癸巳類稿》等原始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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