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抄劄 ”。查抄沒收。《元典章·刑部五·燒埋》:“原抄紮人口内有苦主之家……燒埋銀五十兩就便給付苦主收管外,無苦主之人不須徵埋,所據原抄劄到官各家財産等物,盡行分付原主收係甯家。”《水浒傳》第五八回:“把 慕容 知府一家老幼盡皆斬首,抄紮家私,分俵衆軍。”《警世通言·喬彥傑一妾破家》:“兇身俱已身死,将家私抄紮入官。”
“抄紮”是古代漢語中的司法術語,特指官府對罪犯財産的強制沒收行為,主要盛行于宋元時期。其核心含義是通過法律手段将罪犯的家産清查、登記并充公,屬于古代刑罰體系中的財産刑範疇。例如《元典章·刑部》記載“凡謀反者,家産盡行抄紮入官”,表明該行為具有明确的強制性和懲罰性。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抄”取“搜查、謄錄”之義,體現對財産的徹底清點;“紮”通“劄”,指官方文書,暗示該行為需依據律令程式執行。這一詞彙在《宋史·刑法志》中多次出現,如南宋法典規定“貪贓官吏,籍沒家赀,皆由有司抄紮”,印證其作為法律術語的規範性。
曆史文獻顯示,“抄紮”多適用于謀逆、貪腐等重罪。元代王恽《秋澗集》詳細描述操作流程:“差官監臨,書吏造冊,逐件标注”,說明執行過程需遵循嚴格的官方審計程式。其財産處置方式包括充作軍饷、賠償苦主或收歸國庫,體現了古代“籍沒”制度的典型特征。
“抄紮”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chāo zhā,其核心含義是查抄沒收財産,主要用于古代法律或文獻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抄紮”是古代司法術語,強調對財産的強制沒收,多見于宋元至明清的文獻。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元典章》《水浒傳》等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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