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抄札 ”。查抄没收。《元典章·刑部五·烧埋》:“原抄扎人口内有苦主之家……烧埋银五十两就便给付苦主收管外,无苦主之人不须徵埋,所据原抄札到官各家财产等物,尽行分付原主收係宁家。”《水浒传》第五八回:“把 慕容 知府一家老幼尽皆斩首,抄扎家私,分俵众军。”《警世通言·乔彦杰一妾破家》:“兇身俱已身死,将家私抄扎入官。”
“抄扎”是古代汉语中的司法术语,特指官府对罪犯财产的强制没收行为,主要盛行于宋元时期。其核心含义是通过法律手段将罪犯的家产清查、登记并充公,属于古代刑罚体系中的财产刑范畴。例如《元典章·刑部》记载“凡谋反者,家产尽行抄扎入官”,表明该行为具有明确的强制性和惩罚性。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抄”取“搜查、誊录”之义,体现对财产的彻底清点;“扎”通“札”,指官方文书,暗示该行为需依据律令程序执行。这一词汇在《宋史·刑法志》中多次出现,如南宋法典规定“贪赃官吏,籍没家赀,皆由有司抄扎”,印证其作为法律术语的规范性。
历史文献显示,“抄扎”多适用于谋逆、贪腐等重罪。元代王恽《秋涧集》详细描述操作流程:“差官监临,书吏造册,逐件标注”,说明执行过程需遵循严格的官方审计程序。其财产处置方式包括充作军饷、赔偿苦主或收归国库,体现了古代“籍没”制度的典型特征。
“抄扎”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chāo zhā,其核心含义是查抄没收财产,主要用于古代法律或文献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抄扎”是古代司法术语,强调对财产的强制没收,多见于宋元至明清的文献。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元典章》《水浒传》等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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