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查,裁決。《新唐書·蘇晉傳》:“ 晉 與 齊澣 更典二都選,既糊名校判,而 晉 獨事賞拔,當時譽之。”
“校判”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為xiào pàn,其核心含義是考查、裁決,主要用于描述對事物或人員的審核與判定過程。以下為詳細解析: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選拔制度或相關案例,可參考《新唐書》等史料。
《校判》這個詞是指在學校中進行評判、鑒定或判斷的行為或過程。它可以用來描述老師對學生的學習情況進行評定,或者學生之間互相評判。在教育環境中,校判是一種常見的方式,用來确定學生的學業水平和發展方向。
《校判》這個詞可以拆分為兩個部首,分别是木和攸。其中,木是指“木頭”,攸是指“猿聲”。根據《康熙字典》的記載,校的基本部首為木,攸則為偏旁。它的總筆畫數為10畫。
《校判》這個詞的來源較為複雜。其中,“校”字最初是用來指代查對、驗證的行為,在古代常常用來指探求、核實真僞。而“判”則指裁決、判決和判定。将這兩個詞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校判”的含義。在繁體字中,“校判”通常仍然保持“校判”的寫法,沒有發生明顯變化。
在古時候,漢字的寫法常常會有一些差異。根據《康熙字典》的記載,古時候的“校”字形狀如下:校—木+攸,木在上,攸在下,部首在左上角。
以下是幾個使用“校判”的例句:
1.老師在考試後進行了公正的校判。
2.學生們互相校判對方的演講表現。
3.校判結果顯示,他的成績有明顯的提高。
與“校判”相關的組詞有:
1.校驗:對某物進行核對或檢查。
2.判決:法官根據司法程式做出的裁定。
3.學校:專門用于教育的機構。
與“校判”意思接近的詞有:
1.評判: 對某人或某事進行評定、判斷。
2.鑒定:通過評估和認定形成判斷的過程。
與“校判”意思相反的詞有:
1.隨意:沒有經過判斷或确認,憑感覺或主觀決定的。
2.纰漏:沒有根據準則或标準進行完善或正确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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