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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約的意思、鄉約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鄉約的解釋

(1).猶言鄉規民約。適用于本鄉本地的規約。《宋史·呂大防傳》:“﹝ 呂氏 ﹞嘗為《鄉約》曰:‘凡同約者,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卹。’”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詞林·鄉紳異法》:“﹝ 羅一峯 ﹞未幾復官,請告裡居,立鄉約以整頓風俗,其法甚嚴,莫敢不遵。”《儒林外史》第四八回:“﹝ 王玉輝 ﹞要纂三部書嘉惠來學。 餘大先生 道:‘是那三部?’ 王玉輝 道:‘一部禮書,一部字書,一部鄉約書。’”

(2). 明 清 時鄉中小吏。由縣官任命,負責傳達政令,調解糾紛。《儒林外史》第六回:“族長 嚴振生 ,乃城中十二都的鄉約。”《老殘遊記》第十五回:“﹝ 魏老兒 ﹞連忙跑來看時,卻好鄉約、裡正俱已到齊。” 沙汀 《丁跛公》:“ 丁跛公 是 穆家溝 的鄉約。”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鄉約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概念與古代中國鄉村治理密切相關。根據《漢語大詞典》及曆史文獻記載,鄉約主要包含以下兩層釋義:

一、鄉村自治規約

指古代鄉村社會自發形成的道德規範與行為準則,通常由地方鄉紳或村民共同制定,内容涵蓋倫理教化、糾紛調解、互助救濟等。例如北宋呂大鈞制定的《呂氏鄉約》(1076年)提出“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四大綱領,成為後世鄉約制度的範本。此類規約通過定期集會(“約講”)強化執行,體現了儒家“以禮治鄉”的思想。

二、地方職官名稱

明清時期,“鄉約”演變為基層行政職務,由官府委任德高望重者擔任,負責傳達政令、維護治安、教化民衆。據《明史·職官志》記載,鄉約需每月召集村民宣講《聖谕六條》,并記錄鄉民善惡行為上報官府。此職務兼具民間自治與官方監管雙重屬性,是連接國家政權與鄉村社會的重要紐帶。

現代語境中,“鄉約”一詞仍用于指代傳統鄉村治理文化,相關研究可參考《中國鄉村治理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及《呂氏鄉約與地方社會》等專著。

網絡擴展解釋

“鄉約”是中國傳統社會中與鄉村治理相關的概念,具有雙重含義,需從以下方面綜合理解:


一、基本定義

  1. 鄉規民約
    指鄉村自發制定的行為規範,用于道德教化、維護秩序。内容涵蓋互助、禮儀、糾紛調解等,如《呂氏鄉約》提出的“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

  2. 基層官吏職位
    明清時期由縣官任命的鄉中小吏,負責傳達政令、調解糾紛,類似“鄉長”或“村長”。


二、曆史起源與發展


三、核心内容與作用

  1. 道德規範:通過約定俗成的規則引導村民行為,如尊老愛幼、勤儉持家等。
  2. 社會治理:調解糾紛、組織互助(如災荒救濟)、維護治安。
  3. 文化傳承:融合儒家思想,強化倫理觀念,如《呂氏鄉約》以“禮”為核心。

四、曆史意義與現代價值


五、示例參考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曆史細節,可查閱《宋史·呂大防傳》或地方志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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