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言鄉規民約。適用于本鄉本地的規約。《宋史·呂大防傳》:“﹝ 呂氏 ﹞嘗為《鄉約》曰:‘凡同約者,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卹。’”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詞林·鄉紳異法》:“﹝ 羅一峯 ﹞未幾復官,請告裡居,立鄉約以整頓風俗,其法甚嚴,莫敢不遵。”《儒林外史》第四八回:“﹝ 王玉輝 ﹞要纂三部書嘉惠來學。 餘大先生 道:‘是那三部?’ 王玉輝 道:‘一部禮書,一部字書,一部鄉約書。’”
(2). 明 清 時鄉中小吏。由縣官任命,負責傳達政令,調解糾紛。《儒林外史》第六回:“族長 嚴振生 ,乃城中十二都的鄉約。”《老殘遊記》第十五回:“﹝ 魏老兒 ﹞連忙跑來看時,卻好鄉約、裡正俱已到齊。” 沙汀 《丁跛公》:“ 丁跛公 是 穆家溝 的鄉約。”
“鄉約”是中國傳統社會中與鄉村治理相關的概念,具有雙重含義,需從以下方面綜合理解:
鄉規民約
指鄉村自發制定的行為規範,用于道德教化、維護秩序。内容涵蓋互助、禮儀、糾紛調解等,如《呂氏鄉約》提出的“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
基層官吏職位
明清時期由縣官任命的鄉中小吏,負責傳達政令、調解糾紛,類似“鄉長”或“村長”。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曆史細節,可查閱《宋史·呂大防傳》或地方志等文獻來源。
《鄉約》是一個詞語,用來形容鄉村地區的約定或協議。
《鄉約》這個詞的拆分部首是“鄉”和“約”。其中,“鄉”是指鄉村地區,“約”是指約定或協議。
拆分後的筆畫分别為:鄉(5畫)+ 約(7畫)。
《鄉約》一詞來源于古代鄉村社會中的協議制度。在古代,鄉村地區常常會有一些規定和條約,用來調節農民之間的關系和活動。這些規定和條約被稱為“鄉約”,後來逐漸演變為一個固定的詞語。
《鄉約》的繁體字為「鄉約」。
古時候,寫《鄉約》的漢字可能會有不同的寫法,比如「鄉訳」、「鄉訂」等。這些寫法也反映了當時社會的變遷和個人的書寫風格。
1. 鄉約是鄉村地區的基本規矩與約束。
2. 老祖宗留下來的鄉約仍然在我們這個村莊中生效。
3. 鄉約是保障農民權益的重要法規。
鄉約亦可與其他詞語組合來構成新的詞彙,如:鄉約文化、鄉約精神、鄉約規則等。
近義詞:鄉規民約、鄉村協議、鄉村約定
反義詞:城市合同、都市協議、城市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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