闆帳錢的意思、闆帳錢的詳細解釋
闆帳錢的解釋
南宋 時官府進行貪污勒索的一種名目。《宋史·食貨志下一》:“又有所謂闆帳錢者,亦軍興後所創也。如輸米則增收耗剩,交錢帛則多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賕而課其入……他如此類,不可徧舉。”亦省稱“ 闆帳 ”。 宋 葉適 《上孝宗皇帝劄子》:“大抵經總制錢為州之害,月樁、闆帳為縣之害。” 宋 葉適 《朝議大夫蔣公墓志銘》:“ 江 東白收闆帳, 湖 南倍折冬苗。”
詞語分解
- 闆的解釋 闆 (⑥闆) ǎ 成片的較硬的物體:案闆。闆子。木闆。闆上釘釘。 诏書:诏闆。 演奏民族音樂或戲曲時打節拍的樂器,又指歌唱的節奏:檀闆。鼓闆。一字一闆。荒腔走闆。 不靈活,少變化:死闆。呆闆。 硬得像
專業解析
闆帳錢,又稱“闆帳稅”,是中國宋代(主要為南宋時期)出現的一種特殊稅收形式,具有強制攤派、名目模糊、征收苛重的特點。其具體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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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面與核心含義:
- “闆”:指官方發布的文書、榜文或簿冊。此處引申為官府以公文形式下達的征稅指令或定額标準。
- “帳”:指賬目、計算。這裡指官府計算、攤派稅額的依據或名目。
- “錢”:指征收的貨币稅款。
- 合義:指官府通過下達公文(闆),以某種(常不清晰或強加的)計算名目(帳),向特定對象(主要是商人、城市居民)強制征收的定額錢币稅賦。其核心在于它是一種官府定額攤派、征收方式模糊且具有強制性的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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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背景與性質:
- 闆帳錢主要盛行于南宋時期,是朝廷和地方官府為應對龐大的軍費開支(如抗金、抗蒙戰争)和財政困難而采取的籌款手段之一。
- 它并非基于明确的財産或交易額按比例征收(如營業稅),而是由官府根據財政需要,直接向下屬州縣或特定群體(如行會、商鋪)攤派一個固定的總額(“額”),再由地方官吏想方設法完成征收任務。
- 其征收名目往往含糊不清,或借用已有稅種之名(如酒稅、商稅),或巧立名目(如“打撲錢”),甚至沒有明确名目,成為地方官吏橫征暴斂的工具。因此,它被普遍視為一種苛捐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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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特點與弊端:
- 定額攤派:上級官府下達征收總額,地方必須完成。
- 名目模糊/隨意:征收依據不透明,給官吏任意解釋和加征留下空間。
- 負擔沉重:稅額往往很高,且層層加碼,最終轉嫁到商人和普通市民身上。
- 擾民甚重:征收過程常伴隨官吏的勒索、騷擾,嚴重影響了商業活動和民生。
- 制度外征收:它常常是在國家正稅之外的無度加征,缺乏法律依據和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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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評價:
闆帳錢在南宋曆史上備受诟病,被視為導緻民困財乏、吏治腐敗的重要原因之一。它與“經總制錢”等雜稅一起,被後世史家認為是南宋財政的一大弊政,加重了社會矛盾。
引用參考來源:
- 關于“闆帳錢”的定義、曆史背景及性質,可參考權威漢語工具書及宋史研究著作,如《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宋史》(中華書局點校本)的《食貨志》部分。
- 其作為南宋苛稅的代表及其社會影響,在重要的中國古代經濟史、財政史著作中均有詳述,例如:
- 漆俠著《宋代經濟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 汪聖铎著《兩宋財政史》(中華書局)。
- 包偉民著《宋代地方財政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 具體曆史記載與分析可查閱《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宋會要輯稿》等宋代基本史料(中華書局等有點校本或影印本)。
網絡擴展解釋
“闆帳錢”(亦稱“版帳錢”)是南宋時期出現的一種苛捐雜稅,主要用于籌措軍費,但實際執行中演變為官吏貪污勒索的手段。以下是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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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性質
闆帳錢是南宋官府以籌措軍費為名,在東南沿海港口征收的稅項。起初稅率為“百取其十”(即10%),但逐漸演變為無孔不入的苛斂名目,成為地方官吏盤剝百姓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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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
其征收範圍廣泛且手段嚴苛,包括:
- 巧立名目:如輸米時增收“耗剩”(損耗附加),交錢帛時多收“糜費”(手續雜費);
- 濫用刑罰:重罰富人犯法案件,縱容胥吏受賄并以此作為征稅來源;
- 強占財産:如沒收逃亡僧侶、絕戶的財産,強制征收廢棄田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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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影響
該稅導緻民怨沸騰,史載“經總制錢為州之害,月樁、闆帳為縣之害”。朝廷隨意攤派給州縣,州縣則轉嫁于百姓,形成層層剝削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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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評價
闆帳錢被視為南宋財政制度腐敗的典型,反映當時官僚系統借稅斂財的亂象。《宋史·食貨志》等多部史書均記載其危害,認為其“不可遍舉”。
注:部分文獻将“闆帳錢”與“版帳錢”視為同一稅項,但後者更側重其軍用稅屬性。如需完整史料,可參考《宋史》及宋代文人葉適的相關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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