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禦史。《新唐書·元稹傳》:“宰相以 稹 年少輕樹威,失憲臣體,貶 江陵 士曹參軍。”
(2). 宋 代指提點刑獄,即後之按察使。 清 錢大昕 《廿二史考異·宋史五·職官志七》:“ 宋 人稱轉運為漕司,安撫為帥司,提點刑獄為憲司,提舉、常平為倉司,故有漕臣、帥臣、憲臣之目。”
憲臣是漢語古典文獻中具有特定職官内涵的稱謂,其核心釋義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一、基本釋義 憲臣指古代監察系統的官員,特指執掌法律監督、彈劾官吏的專職人員。該詞常見于唐宋至明清典章制度記載,如《舊唐書·職官志》載"禦史台,憲臣所居,掌糾舉百僚",印證其監察職能。
二、詞源分解 "憲"取《說文解字》"憲,法也"之本義,指法典規章;"臣"為官吏統稱。二字合成後特指"執法之臣",此釋義與《周禮·秋官》"憲禁令于王宮"的司法屬性相承。
三、曆史沿革
四、用法特征 該詞多用于奏章、史籍等正式語境,如包拯《乞不用贓吏疏》稱"臣備員憲司,職在糾察",清代章學誠《文史通義》載"憲臣風聞奏事,乃祖宗成法"。
主要參考資料:
“憲臣”是一個具有曆史和法律色彩的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所演變,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憲臣”由“憲”(指法律、憲法)和“臣”(官員)組成,字面意為忠于國家法律、恪守職責的官員。現代語境中可泛指以法律為準則、公正履職的政府公職人員。
唐代:禦史的别稱
據《新唐書·元稹傳》記載,唐代“憲臣”特指禦史,負責監察百官、維護法紀。例如元稹因“失憲臣體”被貶,即因行為不符合禦史的職責規範。
宋代:提點刑獄(按察使)的稱謂
宋代将地方司法監察官“提點刑獄”稱為憲臣,其職能類似後世的按察使,主管刑獄、糾察官吏。這一用法在清代錢大昕的考據中也有印證。
“憲臣”一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常見于曆史研究或文學作品中。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如元稹被貶事件),可查閱《新唐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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