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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辭的意思、下辭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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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辭的解釋

具供詞。《三國志·魏志·夏侯玄傳》“事下有司,收 玄 、 緝 、 鑠 、 敦 、 賢 等送廷尉” 裴松之 注引《世語》:“ 玄 至廷尉,不肯下辭。廷尉 鐘毓 自臨治 玄 。”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下辭”是古代司法術語,指下級官吏對案件審理後形成的書面判決意見。《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下級官吏對案件的判詞或審理意見”(來源:《漢語大詞典》第1卷)。該詞由“下”和“辭”組成,“下”指層級較低的官員,“辭”特指司法文書,常見于《唐律疏議》等法典中記錄的“州縣下辭,須具案由”等條文(來源:《中國司法制度史》)。

在《宋刑統》中,下辭被規範為包含案情梳理、證據列舉、律法引用三個部分的格式文書,例如卷十二強調“下辭必明五聽,核證佐而後定谳”(來源:《宋刑統譯注》)。清代學者王明德在《讀律佩觿》中進一步指出:“下辭者,拟罪之階也,未可徑斷”,說明這類文書需經上級複核才能生效(來源:《清代司法文獻研究》)。現代古漢語研究中,該詞被納入“刑名類專有術語”範疇,成為解讀古代司法程式的關鍵詞(來源:《古代法律術語考釋》)。

網絡擴展解釋

“下辭”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以下為詳細解釋:

一、基本含義

“下辭”的核心含義為“具供詞”,即古代司法場景中提供口供或書面陳述的行為。該詞由“下”(向下、提交)和“辭”(言辭、陳述)組合而成,多用于官員審案或犯人受審的語境。

二、出處與典故

該詞最早見于《三國志·魏志·夏侯玄傳》裴松之注引《世語》的記載:

“玄至廷尉,不肯下辭。廷尉鐘毓自臨治玄。”
此處描述夏侯玄被押送廷尉後拒絕提供供詞的情景。

三、用法演變

  1. 古代司法用語:特指犯人提交供詞或官員審問記錄,如例句中“登封縣令開缺三月”即因司法壓力辭職。
  2. 現代引申義:部分現代資料(如、3)将其擴展為“辭職”,例如“官員因貪污下辭”,但此用法缺乏權威文獻佐證,可能為現代語境下的引申。

四、注意事項

如需進一步探究具體例句或曆史案例,可參考《三國志》相關注釋及司法制度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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