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嫁之人,丈夫。 清 李漁 《奈何天·崖略》:“多少詞人能改革?奪旦還生,演作風流劇。美婦因而讐所適,紛紛邪行從斯出。” 清 鈕琇 《觚賸·蛟橋幻遇》:“我姐妹五人,各有所適。”
“所適”是漢語中由結構助詞“所”與動詞“適”組合而成的名詞性短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
一、本義溯源
“適”在《漢語大詞典》中本義為“往、至”(來源:羅竹風《漢語大詞典》,1986年),故“所適”可直譯為“所去之處”,常見于古代文獻。如《詩經·邶風·泉水》鄭玄箋:“所適國為州黨類”,此處指女子遠嫁的目的地。
二、引申含義
隨着語義演化,“適”衍生出“適應”“適宜”之意(來源:呂叔湘《現代漢語八百詞》,1999年),“所適”因此可指代“適合的事物”。如《莊子·逍遙遊》郭象注:“所適皆安”,即強調主體與環境的適配性。
三、語法特征
該詞組具有名詞性結構特征,在句中多作賓語或定語。王力《古代漢語》指出:“所+動詞”構成名詞性詞組,表動作相關的人或事物,如“所適非人”即“所嫁之人不合適”的倒裝結構。
四、現代應用
當代使用中,“所適”多保留書面語色彩,常見于成語“無所適從”的截取用法,表“找不到合適的方向”。《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歸類為“保留文言色彩的複合詞”。
“所適”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詳細解釋:
“所適”指女子所嫁之人,即丈夫。該詞由“所”字結構(表對象)與“適”(出嫁)組合而成,字面意為“所嫁的對象”。例如清代李漁《奈何天》中“美婦因而讐所適”,即指女子因丈夫品行不端而産生怨恨。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主要出現在古典文學研究或特定語境中。日常表達中多用“丈夫”“配偶”等替代。
“所適”是古漢語中對丈夫的特定稱謂,需結合“適”的嫁娶含義理解。其用法集中于清代文獻,現代語境中已逐漸被替代。如需進一步分析具體文本案例,可提供上下文以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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