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供词。《三国志·魏志·夏侯玄传》“事下有司,收 玄 、 缉 、 鑠 、 敦 、 贤 等送廷尉” 裴松之 注引《世语》:“ 玄 至廷尉,不肯下辞。廷尉 钟毓 自临治 玄 。”
“下辞”是古代司法术语,指下级官吏对案件审理后形成的书面判决意见。《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下级官吏对案件的判词或审理意见”(来源:《汉语大词典》第1卷)。该词由“下”和“辞”组成,“下”指层级较低的官员,“辞”特指司法文书,常见于《唐律疏议》等法典中记录的“州县下辞,须具案由”等条文(来源:《中国司法制度史》)。
在《宋刑统》中,下辞被规范为包含案情梳理、证据列举、律法引用三个部分的格式文书,例如卷十二强调“下辞必明五听,核证佐而后定谳”(来源:《宋刑统译注》)。清代学者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进一步指出:“下辞者,拟罪之阶也,未可径断”,说明这类文书需经上级复核才能生效(来源:《清代司法文献研究》)。现代古汉语研究中,该词被纳入“刑名类专有术语”范畴,成为解读古代司法程序的关键词(来源:《古代法律术语考释》)。
“下辞”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有所差异,以下为详细解释:
“下辞”的核心含义为“具供词”,即古代司法场景中提供口供或书面陈述的行为。该词由“下”(向下、提交)和“辞”(言辞、陈述)组合而成,多用于官员审案或犯人受审的语境。
该词最早见于《三国志·魏志·夏侯玄传》裴松之注引《世语》的记载:
“玄至廷尉,不肯下辞。廷尉钟毓自临治玄。”
此处描述夏侯玄被押送廷尉后拒绝提供供词的情景。
如需进一步探究具体例句或历史案例,可参考《三国志》相关注释及司法制度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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