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着郵件的意思、無着郵件的詳細解釋
無着郵件的解釋
由于地址不詳或其它原因,既無法投交收件人,又無法退還寄件人的郵件。俗稱死信。
詞語分解
- 無着的解釋 沒有落腳依靠之處無着入手詳細解釋見“ 無著 ”。.亦作“ 無着 ”。無所依托;沒有着落。 前蜀 韋莊 《出關》詩:“危時秖合身無著,白日那堪事有涯。”《宋史·蘇轼傳》:“讀其文,浩然無當而不可窮;
- 郵件的解釋 郵寄物品的統稱詳細解釋由郵電局遞送的信件、包裹等的統稱。 李瑛 《汽車遠去了》詩:“汽車遠去了,丢給我們一包郵件。” 肖白 《書房》:“書桌上堆滿散稿、郵件、煙缸……這種雜亂還不許家人‘破壞’。”
專業解析
無着郵件,是郵政行業中的一個特定術語,指經過法定程式處理仍無法投遞給收件人,也無法退回給寄件人的郵件。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幾個要素:
- 無法投遞:郵件因地址不詳、地址錯誤、收件人查無此人、拒收或其他原因,無法成功送達給指定的收件人。
- 無法退回:在無法投遞的情況下,郵政企業嘗試将郵件退回給寄件人時,同樣因為寄件人地址不詳、地址錯誤、寄件人拒收或其他原因,無法成功退回。
- 法定處理程式:郵件并非一經投遞失敗就立即成為“無着郵件”。郵政企業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履行查找、通知、保管等一系列法定程式。
- 法定保管期屆滿:對于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郵件,郵政企業需在規定的場所(如無着郵件處理中心)保管一定期限(通常為自無法投遞、無法退回之日起不少于六個月)。在此期間,郵政企業仍應盡力查找郵件的相關權利人。
- 處理機構:保管期限屆滿後,這些郵件即被認定為“無着郵件”,由郵政企業省級或以上郵政管理機構指定的機構(通常是無着郵件處理中心)進行開拆處理。
權威釋義與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現行有效)是界定“無着郵件”最直接的法律依據。其第二十一條明确規定:
“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郵件,在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内無人認領的,由地區郵政管理機構負責銷毀。”
(注:實踐中,該“銷毀”前需履行法定保管和開拆處理程式,以查找物品線索或變賣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具體操作流程由郵政管理部門規定。)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法律法規數據庫)或國家郵政局官網政策法規欄目。
- 郵政行業标準與術語:在郵政行業内部規範和術語體系中,“無着郵件”特指經過上述法定程式确認,保管期滿後進入專門處理流程的郵件。其定義強調了“無法投遞且無法退回”以及“法定保管期滿”這兩個關鍵條件。
來源:國家郵政局發布的郵政行業标準(如GB/T 10757-2011 《郵政業術語》等相關标準文件)。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雖未直接收錄“無着郵件”詞條,但對“無着”一詞的釋義“沒有着落;沒有結果”與“無着郵件”的核心含義(郵件最終歸屬無着落)高度契合。詞典對行業術語的間接支持體現了漢語詞彙的構成邏輯。
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無着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在履行法定投遞和退回程式後,因收件人和寄件人信息缺失或錯誤等原因,既無法投交收件人、也無法退回寄件人,且在法定保管期限屆滿後仍無人認領,從而進入專門處理程式的郵件。其認定和處理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網絡擴展解釋
無着郵件是指無法投遞給收件人,又無法退回寄件人的郵件,俗稱“死信”。以下是綜合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定義與性質
無着郵件的核心特征是雙向無法送達,既無法通過正常投遞流程交給收件人(如地址錯誤、收件人拒收等),也無法退回給寄件人(如寄件人信息缺失或地址變更)。
産生環節
主要源于兩個環節:
- 營投網點:郵件無法發往前程或收寄雙方均拒收;
- 處理中心:發現面單脫落的裸包,無法識别來源和去向。
業務種類
涵蓋多種郵政業務類型,包括:
- 普通包裹(本埠/外埠)
- 挂號信函/印刷品
- 國際郵件/包裹
- 特快專遞(EMS)
- 平信/平刷等。
處理流程
根據郵政管理規定,無着郵件需經過保管期(通常為3-6個月),期間嘗試聯繫收寄雙方。若仍無法處理,最終可能進行銷毀、拍賣或移交相關部門。
相關說明
- 俗稱“死信”:因其處于“無法投遞且無法退回”的停滞狀态得名;
- 與“無着快件”區别:後者特指快遞行業同類問題件,處理規則可能不同。
如需查詢具體案例或完整管理辦法,可參考中國郵政官方文件(來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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