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terial evidence] 從證物分析而得出的關于案件的證據
法律名詞。對查明案件事實情況有證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等。《人民日報》1979.7.21:“某一個物品成了案件的物證,是因為它的存在、所處的位置和自己的形狀、特性、特殊标志等外部特征,能夠反映一定的案情,可以根據它來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
物證是指能夠以物質形态、外部特征或内在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存在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定義,物證是“法律上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或物質痕迹”。在司法實踐中,物證作為三大法定證據類型之一,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客觀物質性
物證必須具有可感知的物理形态,如犯罪工具、生物樣本、電子數據存儲介質等。《法學大辭典》(2023年版)強調,物證區别于言辭證據的本質特征在于其“不依賴人的主觀陳述而獨立存在”。
證明關聯性
物證需與待證事實存在直接或間接聯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八十七條明确指出,物證須通過勘驗、鑒定等方式确認其關聯性後方可作為定案依據。
雙重穩定性
物證同時具備物理穩定性(如DNA樣本可長期保存)和證明穩定性(如監控錄像不易受主觀記憶影響)。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研究顯示,物證在刑事訴訟中的采信率達93.6%,顯著高于證人證言。
典型物證類型包括痕迹物證(指紋、足迹)、物品物證(兇器、贓物)和文書物證(合同、票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物證提取需遵循法定程式,包括原始載體優先原則和完整保管鍊要求。
物證是法律程式中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或痕迹,其核心特征是通過物品或痕迹的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或狀态來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以下為詳細解析:
物證指一切能夠以客觀物質形态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涵蓋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如血迹、指紋、腳印)、贓物等。其核心作用是通過物理屬性(如形狀、規格、質地)或所處位置,直接或間接揭示案件信息。
類型 | 示例 | 作用 |
---|---|---|
作案工具 | 刀具、繩索、電子設備 | 證明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方式 |
痕迹類 | 指紋、鞋印、DNA樣本 | 鎖定嫌疑人身份或行動軌迹 |
贓物類 | 盜竊的財物、非法所得 | 證實犯罪結果或利益流向 |
狀态類 | 被破壞的門鎖、燃燒殘留物 | 還原案發現場或事件發生過程 |
如需進一步了解物證的鑒定程式或法律適用,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95條或《行政訴訟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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