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terial evidence] 从证物分析而得出的关于案件的证据
法律名词。对查明案件事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等。《人民日报》1979.7.21:“某一个物品成了案件的物证,是因为它的存在、所处的位置和自己的形状、特性、特殊标志等外部特征,能够反映一定的案情,可以根据它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物证是指能够以物质形态、外部特征或内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物。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定义,物证是“法律上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物质痕迹”。在司法实践中,物证作为三大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客观物质性
物证必须具有可感知的物理形态,如犯罪工具、生物样本、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等。《法学大辞典》(2023年版)强调,物证区别于言辞证据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不依赖人的主观陈述而独立存在”。
证明关联性
物证需与待证事实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明确指出,物证须通过勘验、鉴定等方式确认其关联性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双重稳定性
物证同时具备物理稳定性(如DNA样本可长期保存)和证明稳定性(如监控录像不易受主观记忆影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研究显示,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采信率达93.6%,显著高于证人证言。
典型物证类型包括痕迹物证(指纹、足迹)、物品物证(凶器、赃物)和文书物证(合同、票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物证提取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原始载体优先原则和完整保管链要求。
物证是法律程序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或痕迹,其核心特征是通过物品或痕迹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或状态来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以下为详细解析:
物证指一切能够以客观物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涵盖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如血迹、指纹、脚印)、赃物等。其核心作用是通过物理属性(如形状、规格、质地)或所处位置,直接或间接揭示案件信息。
类型 | 示例 | 作用 |
---|---|---|
作案工具 | 刀具、绳索、电子设备 | 证明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 |
痕迹类 | 指纹、鞋印、DNA样本 | 锁定嫌疑人身份或行动轨迹 |
赃物类 | 盗窃的财物、非法所得 | 证实犯罪结果或利益流向 |
状态类 | 被破坏的门锁、燃烧残留物 | 还原案发现场或事件发生过程 |
如需进一步了解物证的鉴定程序或法律适用,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95条或《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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