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以不實之詞蒙騙人。 清 方苞 《辨明堂位》:“以是觀之,凡言 成王 幼者,皆 莽 歆 之誣妄也。蓋欲言 周公 踐阼,則不得不言 成王 幼不能踐阼耳。” 魯迅 《墳·論睜了眼看》:“凡有缺陷,一經作者粉飾,後半便大抵改觀,使讀者落誣妄中,以為世間委實盡夠光明,誰有不幸,便是自作,自受。”
(2).謂以不實之詞冤枉别人。 清 錢泳 《履園叢話·雜記上·裹足》:“查立法太嚴,或混将元年以前所生者捏為元年以後,誣妄出首,牽連無辜,亦未可知。” ********* 《敬告同鄉書》:“公等何不一察實情,而竟以己之心度人之心,以己之欲推人之欲,而誣妄 康 梁 一至於是耶?”
"誣妄"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及道德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形與曆史用例兩個維度解析:
一、字義溯源 • "誣"字從言從巫,《說文解字》釋為"加也",指虛構不實之詞強加于人,《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捏造事實冤枉他人"(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年版)。
• "妄"字從女從亡,《康熙字典》釋作"虛妄",本義指非理性的胡亂作為,《故訓彙纂》引《玉篇》注"妄,虛妄不實也"(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
二、詞義界定 該詞在古籍中多指虛構事實進行诽謗或陷害,如《宋史·刑法志》載:"凡誣妄告人者,反坐其罪",強調法律對誣告行為的反坐制度。明代《大明律》更明确規定:"誣妄人罪者,加所誣罪三等",體現古代司法對誣告的嚴厲懲處。
三、現代語義 在現代法律語境中,《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為"虛構事實進行诽謗或誣告",既包含民事侵權層面的诽謗行為,也涉及刑事犯罪層面的誣告陷害(商務印書館,2016年)。《法律漢語詞典》特别指出其構成要件需具備主觀故意與客觀虛構事實兩個要素(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9年)。
四、使用規範 該詞屬于書面正式用語,《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提示其多用于司法文書、政論文章等嚴肅語境,與口語中"誣陷""诽謗"等詞存在語體差異(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0年)。《新聞出版行業禁用詞手冊》明确要求媒體在未經司法認定前不得使用該詞描述争議事件(人民出版社,2021年)。
“誣妄”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解析:
誣妄(wū wàng)指無中生有地捏造事實,進行惡意诽謗或污蔑。這一行為具有明顯的不誠實性和道德瑕疵,常對他人名譽或社會關系造成損害。
以不實之詞蒙騙人
例如清代方苞在《辨明堂位》中反駁曆史記載的謬誤:“凡言成王幼者,皆莽歆之誣妄也。”。
以不實之詞冤枉他人
如孫中山在《敬告同鄉書》中譴責對康有為、梁啟超的誤解:“誣妄康梁一至于是耶?”。
誣妄的本質是通過虛構事實達成欺騙或傷害目的,需結合語境區分其具體指向(蒙騙或冤枉)。這一詞彙在曆史文獻和現代讨論中均有重要應用,需謹慎使用以避免對他人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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