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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的意思、判決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判決的解釋

(1) [court decision;judgment]

(2) 封建時代指官府斷案,後指司法機關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裁決

(3) 體育比賽中裁判員作出的裁判決定

裁判判決黃隊犯規

詳細解釋

(1).裁斷;确定。《南史·孔觊傳》:“雖醉日居多,而明曉政事,醒時判決,未嘗有壅。” 清 昭槤 《嘯亭雜錄·伍彌相公》:“及判決事,公素持大體,事無稽遲。” 魯迅 《墳·摩羅詩力說四》:“世於 裴倫 ,不異其母,忽愛忽惡,無判決也。”

(2).封建時代指官府斷案,後指司法機關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裁決。《元典章·台綱一·内台》:“諸官府見問未決之事,監察禦史不得輒憑告人飾詞取人追卷,候判決了畢,果有違錯,依例糾彈其罪。” 杜鵬程 《在和平的日子裡》第六章:“ 梁建 想着,心灰意懶,好像他坐在被告席上,聽取最後的判決。” 陳祖芬 《祖國高于一切》:“當法官宣讀了離婚的判決後,她在法庭上當衆就哭了起來。”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判決”是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對争議事項作出的權威性裁定。其核心含義可從三方面解析:

  1. 司法權威性

    判決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最終體現,具有強制執行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表明其效力來源于國家司法權。

  2. 法律構成要素

    完整判決包含三項要件:事實認定(通過證據鍊重構案件)、法律適用(援引實體法與程式法)、主文結論(明确權利義務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條對判決書必備要素作出專門規定。

  3. 效力層級體系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初審判決可上訴,二審判決為終審裁決。特别程式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自宣告即生效,體現司法終局性原則。

該術語在《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中被定義為“法院對訴訟案件作出的實體處理決定”,強調其區别于調解、裁定等司法行為的決定性特征。

網絡擴展解釋

判決是司法機關對案件審理後作出的權威性決定,具有法律約束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判決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審理中,依據法律對雙方實體問題作出的結論性判定,需形成書面判決書。主要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九條,強調調解不成應及時判決。

二、核心特點

  1. 穩定性
    任何機關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需通過審判監督程式糾正錯誤。
  2. 強制性
    生效後當事人必須履行,執行部門有義務強制執行。
  3. 程式性
    需經立案、審理、合議等法定流程,普通程式案件一般6個月内審結。

三、判決書内容

包含案由、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法律依據、判決結果、訴訟費用分擔、上訴期限及法院信息,需由審判人員及書記員署名并加蓋法院印章。

四、與裁定的區别

對比項 判決 裁定
解決問題類型 實體問題(如權利義務) 程式問題(如駁回起訴)
形式要求 必須書面 可書面或口頭
生效時間 上訴期滿或宣判後 一般立即生效
變更程式 審判監督程式 直接由法院作出

(依據:)

五、特殊情形

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細節,可訪問相關法律數據庫或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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