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court decision;judgment]
(2) 封建時代指官府斷案,後指司法機關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裁決
(3) 體育比賽中裁判員作出的裁判決定
裁判判決黃隊犯規
(1).裁斷;确定。《南史·孔觊傳》:“雖醉日居多,而明曉政事,醒時判決,未嘗有壅。” 清 昭槤 《嘯亭雜錄·伍彌相公》:“及判決事,公素持大體,事無稽遲。” 魯迅 《墳·摩羅詩力說四》:“世於 裴倫 ,不異其母,忽愛忽惡,無判決也。”
(2).封建時代指官府斷案,後指司法機關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裁決。《元典章·台綱一·内台》:“諸官府見問未決之事,監察禦史不得輒憑告人飾詞取人追卷,候判決了畢,果有違錯,依例糾彈其罪。” 杜鵬程 《在和平的日子裡》第六章:“ 梁建 想着,心灰意懶,好像他坐在被告席上,聽取最後的判決。” 陳祖芬 《祖國高于一切》:“當法官宣讀了離婚的判決後,她在法庭上當衆就哭了起來。”
判決是司法機關對案件審理後作出的權威性決定,具有法律約束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判決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審理中,依據法律對雙方實體問題作出的結論性判定,需形成書面判決書。主要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九條,強調調解不成應及時判決。
包含案由、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法律依據、判決結果、訴訟費用分擔、上訴期限及法院信息,需由審判人員及書記員署名并加蓋法院印章。
對比項 | 判決 | 裁定 |
---|---|---|
解決問題類型 | 實體問題(如權利義務) | 程式問題(如駁回起訴) |
形式要求 | 必須書面 | 可書面或口頭 |
生效時間 | 上訴期滿或宣判後 | 一般立即生效 |
變更程式 | 審判監督程式 | 直接由法院作出 |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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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是一個含有豐富意義的漢字詞彙,表示對案件、争議或争議事項作出決定的行為。同時也可以指代具體的裁判文書,其中闡述了法官或裁判員作出的決定。
判決的部首是刀,劃分為兩個部分。刀字意味着切割或分離,表明判決是對案件進行斷定和裁決的過程。在這個詞中,刀字位于左側,表示對案件進行評估和決策的過程。而在右側,元字部分則表示元首、首領或法庭的意思。
判決的來源可以追溯至古代漢字演變的過程。在繁體字中,判決的寫法為「判決」,字形中的「切」旁表示切割,「又」旁表示重新連接或修複。這個繁體字形象地濃縮了判決的本質,即通過評估和決策,對案件進行處理并重新修複社會秩序。
古時候,判決的漢字寫法可能與現代有所不同。在《康熙字典》中,古代判決常用「別決」寫作「別決」,其中的「别」表示分離、劃分或裂變,「決」表示決定。這種寫法強調對案件的分析和判決,與現代判決的意義相符。
以下是一些判決的例句:
與判決相關的組詞有:判決書、判決結果、判決法、判決依據等。
與判決近義詞包括:裁決、判定、認定等。
與判決反義詞包括:調解、和解、廢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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