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court decision;judgment]
(2) 封建時代指官府斷案,後指司法機關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裁決
(3) 體育比賽中裁判員作出的裁判決定
裁判判決黃隊犯規
(1).裁斷;确定。《南史·孔觊傳》:“雖醉日居多,而明曉政事,醒時判決,未嘗有壅。” 清 昭槤 《嘯亭雜錄·伍彌相公》:“及判決事,公素持大體,事無稽遲。” 魯迅 《墳·摩羅詩力說四》:“世於 裴倫 ,不異其母,忽愛忽惡,無判決也。”
(2).封建時代指官府斷案,後指司法機關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裁決。《元典章·台綱一·内台》:“諸官府見問未決之事,監察禦史不得輒憑告人飾詞取人追卷,候判決了畢,果有違錯,依例糾彈其罪。” 杜鵬程 《在和平的日子裡》第六章:“ 梁建 想着,心灰意懶,好像他坐在被告席上,聽取最後的判決。” 陳祖芬 《祖國高于一切》:“當法官宣讀了離婚的判決後,她在法庭上當衆就哭了起來。”
“判決”是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對争議事項作出的權威性裁定。其核心含義可從三方面解析:
司法權威性
判決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最終體現,具有強制執行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表明其效力來源于國家司法權。
法律構成要素
完整判決包含三項要件:事實認定(通過證據鍊重構案件)、法律適用(援引實體法與程式法)、主文結論(明确權利義務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條對判決書必備要素作出專門規定。
效力層級體系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初審判決可上訴,二審判決為終審裁決。特别程式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自宣告即生效,體現司法終局性原則。
該術語在《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中被定義為“法院對訴訟案件作出的實體處理決定”,強調其區别于調解、裁定等司法行為的決定性特征。
判決是司法機關對案件審理後作出的權威性決定,具有法律約束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判決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審理中,依據法律對雙方實體問題作出的結論性判定,需形成書面判決書。主要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九條,強調調解不成應及時判決。
包含案由、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法律依據、判決結果、訴訟費用分擔、上訴期限及法院信息,需由審判人員及書記員署名并加蓋法院印章。
對比項 | 判決 | 裁定 |
---|---|---|
解決問題類型 | 實體問題(如權利義務) | 程式問題(如駁回起訴) |
形式要求 | 必須書面 | 可書面或口頭 |
生效時間 | 上訴期滿或宣判後 | 一般立即生效 |
變更程式 | 審判監督程式 | 直接由法院作出 |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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