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捏造罪名,加以攻讦。《宋書·蔡廓傳》:“況人亡事遠,追相誣訐,斷以禮律,義不合關。” 清 陳康祺 《燕下鄉脞錄》卷二:“十一月授通政使司副使,明年被舊屬誣訐,吏議降四級調用矣。”《清史稿·高宗紀四》:“閏十月壬子, 蘇墧 以侵稅誣訐,處斬。”
誣讦(wū jié)是一個古漢語複合詞,由“誣”和“讦”兩個語素構成,指捏造事實并惡意揭發、攻擊他人的行為。以下是詳細釋義:
指虛構不實之詞,蓄意陷害他人。《說文解字》釋為“加也”,即強加罪名。《漢語大詞典》明确其核心含義為“虛構事實以陷害他人”。
意為揭發他人隱私或過失。《說文解字》注“面相斥罪”,即當面指責罪過。《廣雅·釋诂》進一步解釋為“攻人陰私”。
合成詞義:通過捏造不實信息公開攻擊他人,兼具“虛構”與“揭短”的雙重惡意。
在古代文獻中,“誣讦”常作為法律術語,特指以虛構罪名告發他人的行為:
此行為因破壞社會信任,在傳統文化中被視為道德污點。《論語·陽貨》強調“惡讦以為直者”,批判以揭發為名的僞善。
現代漢語中,“誣讦”一詞雖罕用,但其概念仍存于相關詞彙:
權威參考來源:
“誣讦”是一個漢語詞彙,屬于較為書面化的表達,具體解釋如下:
核心含義:捏造不實罪名,并以此對他人進行公開攻擊或揭發。
使用場景:多用于古代文獻或法律語境,描述因私怨或政治鬥争而虛構罪名、惡意中傷的行為。
現代語境中,“誣讦”與“诽謗”“誣告”含義接近,但更強調“公開攻擊”的主動性。需注意:該詞現較少使用,一般出現在曆史研究或文學作品中。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誣告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宋書》《清史稿》等史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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