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fault;break a contract;violate a treaty;break off an engagement;break one's promise] 不遵守條約、契約的規定
違約行為要受處罰
違反條約或契約的規定。《後漢書·袁安傳》:“此明其畏威,而非先違約也。”《史記·項羽本紀》 唐 司馬貞 述贊:“違約王 漢 ,背關懷 楚 。” 明 張居正 《答宣大王巡撫書》:“舊額之外,一馬不增。如違,即閉關謝之,走告 俺 酋,責以違約。” 張周 《步履艱難的中國》第一章:“繼而以違約名義在當地告狀。”
違約在現代漢語中主要指未履行約定或承諾的行為,具體可從以下四個維度解析:
指違反事先達成的協議、合同或諾言。
例證:
“雙方籤訂合同後,一方未按條款履行義務即構成違約。”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1392頁。
“違約”二字的本義:脫離約定束縛的行為。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1963年。
在民法體系中,違約特指合同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需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原文鍊接。
古代文獻中“違約”已具“背棄盟誓”之義,如:
《史記·項羽本紀》:
“(懷王)曰:‘如約。’卒不許項羽,而遣沛公西略地。項羽由是怨懷王違約。”
此處指楚懷王未遵守“先入關中者王”的約定。
來源: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1959年。
“違約”一詞貫穿古今,其核心始終圍繞對合意行為的違背,現代法律更明确了其構成要件與責任體系。釋義需結合語言學本義、法律定義及曆史用例,方符合學術規範與權威性要求。
違約是指合同當事人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以下是詳細解釋:
違約指合同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方式不符合約定。例如未按時交貨、租房拖欠租金等均屬違約。
根據《民法典》規定:
可通過查看具體法律條款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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