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稱以音樂歌舞或雜技戲谑娛人的藝人。《管子·小匡》:“倡優侏儒在前,而賢大夫在後。” 漢 司馬遷 《報任安書》:“僕之先,非有剖符丹書之功,文史星曆,近乎蔔祝之間,固主上所戲弄,倡優所蓄,流俗之所輕也。”《漢書·灌夫傳》:“所好音樂狗馬田宅,所愛倡優巧匠之屬。” 顔師古 注:“倡,樂人也。優,諧戲者也。”
(2).娼妓及優伶的合稱。倡,指樂人;優,指伎人。古本有别,後常并稱。 唐 元稹 《誨侄等書》:“吾生長京城,朋從不少,然而未嘗識倡優之門,不曾於喧嘩縱觀。” 清 龔自珍 《禦試安邊綏遠疏》:“又禁内地倡優淫巧不許出 關 ,以厚其風俗。”《清史稿·食貨志一》:“且必區其良賤,如四民為良,奴僕及倡優為賤。” 魯迅 《三閑集·我和<語絲>的始終》:“現在不過用男作家,女作家來替代了倡優,或捧或罵,算是在文壇上做功夫。”
"倡優"是漢語中具有曆史語義分層的複合詞。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該詞存在兩重核心含義:
一、古代指以樂舞諧戲為業的藝人。《說文解字》釋"倡"為"樂人","優"為"倡也"【1】。《史記·貨殖列傳》載"中山地薄人衆…民俗懁急…丈夫相聚遊戲,悲歌忼慨,起則相隨椎剽,休則掘冢作巧奸冶,多美物,為倡優",印證了這類職業群體在戰國時期已形成規模【2】。
二、明清時期衍生出妓女的引申義。清代章炳麟《辨詩》雲"五季以降,雖四言之銘,且拱手謝不敏,豈獨采詩可以觀政雲爾,其删詩亦具有體國經野之心,此以故污蠹之者,衆而倡優亦多矣",此處"倡優"已包含色藝娛人的貶義色彩【3】。
現代漢語中該詞的使用需結合具體語境。在學術研究中,當指古代樂舞藝人時應援引《周禮·春官》"旄人掌教舞散樂,舞夷樂,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屬焉"的職官制度佐證其社會職能【4】;涉及文化史研究時,可參照王國維《宋元戲曲考》對倡優表演形态的考據【5】。日常使用中建議優先采用"藝人""演員"等現代規範表述。
“倡優”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綜合解析:
古代藝人的統稱
指以音樂、歌舞、雜技或滑稽表演為職業的藝人。其中“倡”主要指樂人(擅長器樂或聲樂),“優”則側重諧戲表演者(如俳優、雜耍藝人)。先秦文獻如《管子·小匡》記載“倡優侏儒在前”,即描述這類藝人在宴會中的表演場景。
娼妓與優伶的合稱
後期詞義擴展,常将娼妓(女性樂伎)與男性優伶并稱,尤其在明清文獻中,如《清史稿》提到“奴僕及倡優為賤”,反映其社會地位低下。
“倡優”一詞既指古代娛樂藝人,亦包含身份貶抑色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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