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vestigation reveals no evidence;give the benefit of doubt;inspections reveal no evidence against the suspect] 公文用語,意為經調查毫無真實的證據
事出有因,查無實據
經過調查或審查,沒有确實的根據或證據。常同“ 事出有因 ”連用。 魯迅 《南腔北調集·作文秘訣》:“我曾經講過幾句做古文的秘訣,是要通篇都有來曆,而非古人的成文;也就是通篇是自己做的,而又全非自己所做,個人其實并沒有說什麼;也就是‘事出有因’,而又‘查無實據’。到這樣,便‘庶幾乎免于大過也矣’了。” 徐炳昶 《徐旭生西遊日記》:“道路傳言又謂本團有飛機,有大炮……飛機雖屬‘查無實據’,而大炮則殊屬‘事出有因’。本團因為要放輕氣球,探查高層的風向,所以帶了不少長五六尺、徑六七寸的大鐵管子。”
"查無實據"是現代漢語中表示調查後未發現可靠證據的固定短語。該詞由"查""無""實據"三個語素構成:"查"指調查取證過程,"無"表否定判斷,"實據"特指能夠支撐結論的确鑿證據。四字組合形成法律事務與日常事務中常用的否定性結論表述。
從詞源學角度考察,《漢語大詞典》将該詞收錄為"經過調查找不出确實證據"的動賓結構短語,其核心語義在于強調調查行為的嚴謹性與證據标準的客觀性。在實際應用中,該表述常見于司法文書、行政裁定等正式文件,例如公安機關對舉報線索進行核查後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時,常引用"經查無實據"作為程式性結論。
在語用功能方面,《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指出該短語具有雙重屬性:既體現調查主體的程式合規要求,也暗含對指控事項存疑待證的保留态度。例如在2023年北京互聯網法院公示的民事裁定書中,法官使用"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查無實據"的表述,既否定了當前證據效力,也為後續舉證留有空間。
權威文獻顯示,該短語的規範使用需滿足三個要件:調查主體具備法定資質、調查程式符合相關規定、證據審查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标準。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語言學教程》特别強調,在司法語境下使用"查無實據"必須建立在完整證據鍊審查基礎上,避免簡單化處理複雜案情。
“查無實據”是一個漢語成語,主要用于描述經過調查或審查後,未能找到确鑿證據的情況。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成語指通過調查後,發現沒有真實、可靠的證據支持某個指控或說法。常與“事出有因”連用,形成“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固定表達,表示事件雖存在疑點,但缺乏實證。
“查無實據”強調調查結果的客觀性,常用于需要嚴謹證據的場合。其核心在于“無實據”,而非否定事件本身的可能性。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曆史用法,可參考《歧路燈》原文或公文寫作規範。
百依百從表表鼈石庇廕長度長腰米長育稱早撤守慈恻賜蔭摧陷廓清當坊答應電速獨出新裁二四發杠分别部居幹呂歌歎官僚政治寒邸合凍猾戶角氐嚼複嚼家陪接論浄院舉例俊物據有廉白鐮采連頭帶腦獵漁明月珠明酌末坐南泥灣能手鳥面鹄形噴筩骈比七絶崎锜忍事熱突突三廟少傅聲張勢厲詩歸時患首次滔風提兵同音共律豚尾文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