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被埋沒的人才。 清 黃宗羲 《明夷待訪錄·取士下》:“寬于取則無枉才,嚴于用則少倖進。”
“枉才”在漢語中屬于較為生僻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字源與曆史文獻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和《辭源》的釋義,“枉”本義為彎曲、不直,引申為冤屈、徒然;“才”指天賦、能力。二字組合可理解為“才能被埋沒或未得施展”,例如清代《通俗常言疏證》中提到“屈才枉用,古今同慨”,即暗含此意。
從用法看,“枉才”多用于古典文學語境,表達對人才未被合理任用的惋惜,如《全唐詩》中“莫使芳塵枉才調”,強調才能不應被虛擲。現代漢語中該詞已較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人才觀的學術著作中仍有引述,如《中國人才史綱》将其列為傳統社會懷才不遇現象的典型表述。
需注意,該詞未被《現代漢語詞典》收錄,側面反映其當代使用頻率較低。研究時可參考《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對單字的訓诂,結合具體文獻案例進行解讀。
“枉才”是一個漢語詞彙,以下為詳細解釋:
指被埋沒的人才,即因客觀環境或個人際遇未能得到應有重視或施展才能的人才。
組合後,“枉才”中“枉”取“被錯誤對待或未得善用”之意,整體表達“才能未被合理使用的人才”。
最早見于清代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取士下》:“寬于取則無枉才,嚴于用則少倖進。”意為選拔人才時若标準寬松可減少人才埋沒,任用嚴格則能避免投機者。
多用于文學或學術讨論中,形容懷才不遇的現象。例如:“公司應建立公平機制,避免枉才現象。”(注:此為示例句,非文獻來源)
注:以上解釋綜合了古籍引用與字義分析,相關文獻可通過搜索來源(如、4、6)查閱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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