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赦令的文告。《魏书·高恭之传》:“及 尒朱荣 之死也,帝召 道穆 付赦书,令宣於外。” 宋 赵昇 《朝野类要·文书》:“赦书,常制恕刑之命也。”《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一:“ 满生 听得此言,就是九重天上飞下一纸赦书来,怎不满心欢喜?” 清 丁澎 《风霾行》:“黄麻如飞赦书下,父老涕泣祈昇平。”
赦书是古代帝王颁布的减免罪责或刑罚的正式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与政治象征意义。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指免除或减轻刑罚,《说文解字》释为“置也”,即搁置罪责。在法制中特指君主对已定罪者的宽宥,如《汉书·刑法志》载“赦者,舍之过也”。
指官方文书,《周礼》注“书者,载事于策”,此处引申为记载赦令的法定文件。
由帝王亲自签署或以朝廷名义颁布,需加盖玉玺生效。唐代赦书需经中书省起草、门下省审核(《唐六典·中书省》),宋代赦书以“德音”为名(《宋史·职官志》)。
包含三部分:
新帝登基、改元、祭祀等重大典礼时颁布,彰显皇权仁德(《唐大诏令集·贞观四年赦》)。
缓解严刑积弊,如汉文帝赦书废除肉刑(《史记·孝文本纪》),但过度赦免亦受诟病,苏轼曾谏“数赦则奸宄得志”(《东坡奏议》)。
当代“特赦令”承袭其制,如2015年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特赦,依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80条)。
典籍依据
《唐律疏议·名例》:“赦书原罪,皆免刑责。”
《宋会要辑稿·刑法四》:“凡赦书日行五百里,二日到州,三日到县。”
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赦宥之典,所以荡涤瑕秽,纳于自新。”
参考来源
赦书是古代由国家或君主颁布的正式文书,用于宣布赦免罪犯、减免刑罚或恢复名誉等法律宽宥措施。以下是详细解释:
赦书是颁布赦令的官方文告,具有法律效力。其核心功能包括:
赦书既是法律文书,也是政治手段,贯穿于中国古代司法体系。其内容与形式随朝代更迭演变,但核心目的始终围绕“宽刑安民”。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历史细节,可查阅《魏书》《朝野类要》等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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