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箭射死。 宋 蘇轼 《将官雷勝得過字代作》詩:“一雙鐵絲箭,未發手先唾。射殺雪毛狐,腰間餘一箇。” 郭沫若 《偉大的愛國詩人--屈原》:“但不久 楚悼王 一死(紀6*元前三八一年), 楚國 的反動公族們便把 吳起 射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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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殺"是現代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行為指向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由兩個語素共同構成:
在法律文本中,該詞具有特定使用規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章,涉及人類生命的射殺行為需嚴格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情形。在野生動物保護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明令禁止使用槍支射殺保護動物。
詞義演變方面,《左傳·昭公二十六年》"射之,中楯瓦"等早期文獻顯示,"射"最初專指冷兵器攻擊,隨着火器應用拓展至熱兵器範疇。現代語用中需注意詞義色彩,新聞報道應參照《新華社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第45條,避免在非必要場景使用具有暴力傾向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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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殺”是一個動詞,指用槍、箭等武器使目标失去生命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字面定義
指通過射擊(如弓箭、槍支等)緻人死亡或動物死亡。例如《三國演義》中“鮑隆曾射殺雙虎”,蘇轼詩中“射殺雪毛狐”。
詞源與擴展
早期多用于描述冷兵器時代的狩獵或戰鬥(如弓箭),現代也包含熱兵器(如槍支)的使用場景。
古代文獻
近現代用法
郭沫若在描述曆史事件時,用“射殺”指代楚國貴族殺害吳起的行為。
法律語境
現代法律明确禁止非法射殺,例如射殺保育類動物屬違法行為,持槍射殺他人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社會争議
涉及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時,射殺行為需通過法律嚴格界定責任。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國語辭典》或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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